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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銘翡珍寶信託案'''(英語:'''In re: Prince Louis of Shido Trust'''),簡稱'''銘翡珍寶案'''(Prince Louis Trust Case),是希望帝國一樁信託法重要判例案件,其歷史可追溯至19世紀。當時,四都宮旁系分支十景王憑藉雄厚資金與頂尖法律團隊,利用施明費郡王所設信託文件中的若干漏洞,成功奪取施明費生前依信託設立、旨在保障直系後裔權益的信託'''銘翡珍寶'''。數十年後,施明費直系後裔委任何宏清御用大律師,透過上訴程序最終恢復了其合法權益,使本案成為慶寧法律矯正歷史不公與重申信託和衡平法原則的重要里程碑。 == 歷史背景 == 施明費郡王作為第一代四都親王施永德眾多子女之一,在親王薨逝後獲得豐厚的遺產。施明費生前為應對未來可能面臨的經濟風險,於昌和銀行設立信託,將部分財產命名為「銘翡珍寶」。該名稱源自其名字的變音版本,不僅象徵家族榮耀,更代表在家族遭遇經濟低谷時,能為直系後裔提供東山再起的資金支持。 在19世紀末,十景王律師團隊透過精心策劃的法律策略,利用信託文件中的不明確條款及當時相關法律規定的灰色地帶,成功在法律程序上奪取了「銘翡珍寶」。雖然當時法院程序上形式合法,但該行動卻明顯背離了施明費郡王設立信託的初衷,即保障直系後裔的基本生活與發展權益。 === 十景王的法律策略與漏洞利用 === 十景王採取了下列策略,並利用了若干法律漏洞: * '''模糊受益人資格條款''':信託文件中對受益人的定義未做嚴格限定,僅以「孤(施明費)家族成員」作為標準。十景王主張,依此定義,其作為施明費兄弟姐妹亦享有權益,從而挑戰其直系後裔的權益獨占權。 * '''信託管理權限不明''':文件中對受託人權限未有明確規範,導致信託文件可被解釋為允許受託人在特定情況下調整受益人比例。十景王因此主張向受託人昌和銀行施壓要求銀行調整權益比例,讓十景王瓜分銘翡珍寶大部分資產。 * '''程序時效與法律解釋問題''':舊時慶寧法律體系對於信託財產爭議的時效及衡平法補救途徑存在模糊規定。十景王利用這漏洞主張判決具有既成事實效力,即便存在明顯違背施明費原意的情況也難以重新審查。 === 長期爭議與法律程序的展開 === 自爭產事件後,施明費直系後裔一直處於權益受損的狀態。數十年間,他們曾多次嘗試通過法律途徑追回「銘翡珍寶」,但均因證據不足、法律程序複雜以及對方專業律師團隊運用漏洞策略而無法成功。最終施明費家族因資金不足放棄聘請律師。直到1999年,何宏清御用大律師表示願意無償接下案件,施明費家族才得以恢復了其合法權益。 == 上訴過程與法律爭點 == === 上訴人的訴求 === 在何宏清代表下,施明費直系後裔正式向國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先前有關「銘翡珍寶」歸屬旁系分支的判決,並根據施明費郡王生前信託設立之原意,恢復直系後裔對該信託財產的世襲權益。 === 法律原則爭點 === 本案爭議的核心法律原則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 '''信託設立意旨的尊重與保護''':根據信託法原則,信託設立者的原始意旨應受到嚴格尊重。施明費郡王設立「銘翡珍寶」信託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直系後裔,任何背離該意旨的行為都應被視為違反受託人忠實義務。 * '''受託人忠實及善良管理義務''':受託人在管理信託財產時,必須嚴格依照信託文件及設立者的意圖行事。旁系分支利用文件漏洞進行不當分配,構成對此基本原則的嚴重侵犯。 * '''法律程序與正義恢復''':儘管案件發生於19世紀末,但衡平法強調對法律不足不公予以糾正及補救,並要求重新審視並恢復受損權益。上訴人在本案中主張,即使存在程序時效的問題,但在現代公平正義原則下,仍應重新審查並恢復原有權益。 在漫長的上訴程序中,雙方均提交了大量歷史文件與證據。上訴人重點引用了施明費郡王的遺囑、信託設立文件及當時相關法律文件,並結合現代信託法理論,證明旁系分支在程序上利用法律漏洞奪取財產的事實。對比之下,十景王雖以既成事實與當時法律程序正當性為辯護,但未能提供足以抵銷上述證據的充分依據。 == 審判與裁決 == === 上訴法院審理程序 === 上訴案件在國會上訴委員會進行審理,由多位資深大法官共同審查案件。 === 裁判理由與法律依據 === 國會上訴委員會在裁決中基於以下理由作出判決: # '''信託設立意旨的絕對保護''' #* 上訴委員會認為,施明費郡王設立「銘翡珍寶」信託的初衷在於保障直系後裔,其意旨應不受後來程序漏洞利用行為的侵害。旁系分支利用法律漏洞挪用財產的行為,違反了信託法中對受託人忠實及善良管理的基本要求。 # '''歷史事實與現代法律原則的結合''' #* 儘管案件源於19世紀,但現代信託法強調應對明顯不公行為予以糾正。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及現行法律解釋,歷史上通過技術性法律策略取得的既成事實,並不能作為剝奪直系後裔合法權益的正當依據。 # '''專業法律辯護與證據的說服力''' #* 上訴人委任的何宏清律師團隊,成功證明旁系分支在奪取「銘翡珍寶」過程中,利用模糊受益人資格、管理權限不明及程序時效等法律漏洞,進行了明顯不當的財產轉移。這些證據充分說明直系後裔才是該信託財產的合法受益人。 === 最終裁決與要求 === 最終,上訴委員會作出如下判決: * '''撤銷原判''':撤銷先前確認「銘翡珍寶」歸屬旁系分支的判決,明確確認施明費直系後裔對該信託財產享有世襲優先權。 * '''命令返還財產''':命令四都宮旁系分支及相關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返還全部信託財產,並根據施明費郡王生前信託文件重新分配。 * '''損害賠償''':要求被上訴方就歷史上因不當挪用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向直系後裔作出合理賠償。 == 案件影響與評價 == === 對信託法發展的影響 === 銘翡珍寶返還上訴案成為慶寧信託法中的重要判例。該案不僅重申了信託設立者意旨的絕對保護原則,也對受託人忠實義務、善良管理標準提出了更高要求。此案例為後續國內處理類似家族產權與信託爭議提供了寶貴參考,推動了信託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 何宏清及律師團隊的角色 === 何宏清在本案中扮演了關鍵角色,憑藉卓越的法律智慧與經驗,成功說服法院重新審視並恢復直系後裔的權益,因此此案亦為其事業生涯代表作之一。案件處理後不久,何宏清便在大律師公會舉薦下被明章皇帝奉委為首席御用大律師,成為慶寧司法界之首。 === 施明費郡王一脈與十景王各脈的關係 === 由於這場長達數十年的官司,施明費郡王的後人早已與十景王的後人決裂。當判決結束後,十景王中的景謖親王對時任施明費郡王的嫡系繼承者施厚渾郡王出言不遜,而這也更加堅持了施厚渾郡王繼續向明章帝申請讓施明費郡王一脈退出四都宮的打算。 早在施永德親王去世後,施明費郡王一脈就已經和十景王各脈關係緊張。據傳聞所說,施明費郡王的孫子、施厚渾郡王的堂弟[[施厚瓦]]勳爵在擔任禁衛軍時,時任四都親王施厚文曾向他表明自己是四都親王,也是施厚瓦的堂哥。但施厚瓦當時回答施厚文:「感謝王爺願意理會下官。只是自下官的祖父之後,下官的叔伯們都已經沒有在四都宮的家人了。如今下官的堂兄依然在申請退出四都宮,而下官也會繼續支持堂兄。我們實在沒福分當王爺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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