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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戶原尼亞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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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DOC | title = '''戶原民國臨時憲法''' | section = | times = 戶原民國 | y = | m = | d = | author = 趙子誠 | author2 = 施德賢 | author3 = 戶原民國國民大會 | override_author = | noauthor = | collector = | lawmaker = 戶原民國國民大會 | 生效日期 = 民安兩年 | translator = | previous = | next = 戶原民國憲法 | theme = | theme2 = | theme3 = | loc = | type = | type2 = | from = | from2 = | notes = | edition = | langVersions = }} '''''「茲為確保正式行憲前,國家之一切施政有所依據,及使全國人民認識法治的原則,本人特別召集國民大會之議員,廣納百川、集思廣益,由人民及議員的共同意志來撰寫此法,貫徹民主精神。」'''''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 戶原民國之主權,依法屬於戶原民國全體國民。 第二條 戶原民國是一個依法行政的社會民主主義共和制國家。 第三條 具有戶原民國國籍者,依法是為戶原民國國民。 第四條 戶原民國之國旗,依法為祖國國光旗。 第五條 戶原民國之領土,未經議會決議,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章.人民之權== 第六條 戶原民國之任何國民,不分階級、種族、性別、宗教及黨派,一律平等。 第七條 戶原民國國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 第八條 戶原民國國民依法具有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 第九條 戶原民國國民依法具有集會結社、組織黨派之自由。 第十條 戶原民國國民依法須對國家效忠。 第十一條 戶原民國國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 ==第三章.政治== 第十二條 戶原民國之國家元首,依法為總統,並設副總統一職。 第十三條 戶原民國政府之首腦,依法由總統任命,行議會同意。 第十四條 總統之任期,依法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戶原民國之國民,依法有權組織政黨。 第十六條 戶原民國之國民,依法有權參與選舉。 第十七條 戶原民國之地方自治團體劃分為左列: (一)直轄市、道 (二)道轄市、道轄縣 (三)區(適用於直轄市或道轄市)、市、鎮及鄉 (四)村(適用於鎮及鄉)、里(適用於市及區) 第十八條 戶原民國在行使臨時憲法期間,一律需依法行政。 ==第四章.通則== 第十九條 本憲法經戶原民國國民大會制定,任何戶原民國之法律、命令等,在憲法正式頒布前,皆不得與本臨時憲法有所牴觸。 第二十條 本法實施之範圍,應包括戶原民國之治權所及之處,以及各海外駐使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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