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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亞森王國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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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 monarchy | royal_title =國王 | realm= 維亞森王國 | native_name= King of the Kingdom of Viyaxem | border= imperial | coatofarms = | coatofarms_article = | type = | image= Lung_61_skin.png | incumbent = [[趙子誠|米格特利]]國王陛下 | incumbentsince= | other = | heir_apparent = | heir_presumptive= | first_monarch= | date= | website = |appointer=世襲制 | residence= }} 維亞森王國君主(英文:'''The Monarchy of the Kingdom of Viyaxem''')為[[維亞森王國]]及其海外領地的國家元首及王國三軍統帥,維亞森王國君主由[[帕薩亞尼斯王室]]家族及其後裔擔任,根據憲法,維亞森王室為維亞森王國之憲政機構之一,由狹義的維亞森王室由君主及其家人所組成,維亞森王室允許女性即位為君主,同時,君主之頭銜視在位者之性別而有所更動,在男性君主在位期間稱為「'''國王'''」(英語:'''The King'''),而女性君主在位期間稱為「'''女王'''」(英語:'''The Queen''');現任君主為男性,是國王[[趙子誠|米格特利]]陛下。 維亞森王國為一個二元君主立憲制之王國,君主仍然握有王國之行政和立法權力,根據王國憲法規定,由王國君主御准或頒佈法律,或根據王國首相的提議解散王國議會等,其同時承擔大多君主立憲制國家元首所擁有的禮儀性及外交性事務,禮儀性事務為授勳及嘉獎和任命首相等憲法規定之事務,而外交性事務則為維繫與其他君主國以及和勝族國家之關係。 == 君主職權 == === 憲政職能 === 維亞森王國憲法修正案於二零二二年頒布,根據憲法,君主為維亞森王國國家元首,而君主承擔以下憲政職能。 *根據憲法規定解散議會; *應首相之建議解散議會; *御准或頒佈由議會制定之法律; *授勳及嘉獎王國公民; *根據議會的建議任命首相; *接見外國元首或政府首腦; *維繫與其他君主國以及和勝族國家之關係; *召集議會開議、閉會和休會; *根據首相或議會的建議頒布緊急命令; *統帥王國三軍,向三軍發出最高指令;及 *根據情況行使酌情權等。 根據憲法,酌情權可在委任王國首相及首相提請解散王國議會的情況下行使,君主可以拒絕首相建議解散議會,或拒絕任命最大黨領袖擔任王國首相,唯歷任維亞森君主鮮少使用酌情權,大多是遵照議會的提議及首相的建議解散議會及任命首相。 === 君主特權 === 維亞森王國君主有一系列的特殊權力,部分特殊職權是由不成文的傳統產生,而前述權力稱為君主特權,現君主之君主特權如左: *頒布教育敕令設立大學及一切高等教育機構; *以詔令頒授、收回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 *以詔令創設及頒授榮譽頭銜; *發行王國護照或撤回; *以詔令頒佈法律公佈和執行; *將外國國民驅逐出境; *君主稱呼及職銜之選擇;及 *以詔令成立政府機構等。 大多君主特權都會在會同首相的情況下執行,而護照之頒行及撤回多由君主委託外交主管機構行使,行使君主特權時大多無需通過王國議會的批准,也不須經王國議會之同意;而王國君主本也享有主動宣戰權,唯主動宣戰權在君主建議下改為被動宣戰權,是指在議會二分之一同意或首相提議,經君主行使酌情權後行使權力。 == 歷史 == == 王位繼承 == 根據維亞森王國王室典範及維亞森王國憲法,將繼承權限定於僅[[帕薩亞尼斯王室]]的後裔才享有繼承權,而女性的[[帕薩亞尼斯王室]]後裔亦享有與男性相同的繼承權,維亞森王國君主的繼任順序是根據年齡由高向低排序,而一般於君主辭世或提早退位時,其繼承人立刻自動繼承王位,故維亞森王國君主繼任者一般而言並不具有拒絕即位之權;此一消息通常由前任君主的王后或王夫代表王室宣布;新任君主通常會在即位後一年內舉行加冕典禮,而加冕典禮當日及前後一日會被定為國定假期,通常而言,加冕典禮會在首都附近的皇宮舉行。 === 攝政 === 當君主因年紀未滿十五歲即位、或君主身體健康及心理健康而影響其無法行使憲政職能時,可進行攝政;於攝政通常由繼任名單第一順位擔任;而若君主因出訪外國而不在境內時,則由監國大君(即繼任順位中第一及第二順位者)代行部分權力,而由監國大君代理的情況下,任命的首相被稱作為代理首相,有待君主回國後才進行正式任命;而在由監國大君代理的情況下,其亦不得解散議會,亦不得執行御准。 == 財務 == == 居所 == == 頭銜 == == 參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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