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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盛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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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史 == === 起源與謎團(1974–1976) === 林志光的早年身世充滿神祕與爭議,其本人宣稱為泰國華裔,擁有皇族血統,卻也流傳多種不同版本:有人指他曾在香港經商破產、負債累累;也有人指他曾是台灣黑道成員,或是東南亞叢林游擊隊成員,與黑白兩道勢力結緣。無論真相為何,林氏擅長利用這些野史與貴族傳聞,刻意以「泰國貴族」之名頻繁出現在上流社會場合,參與各類慈善募款晚宴、藝術拍賣及賽馬盛事,並藉機與金融巨擘、地產大亨結交。 1975年末,他在一場私人晚宴上獲得慶寧十大財閥之一太平洋集團鄺氏家族二少爺鄺文彥的賞識,雙方開始進行多輪暗中投資協商。至1976年初,林志光已籌得首批海外資金承諾與核心團隊成員,正式擘劃以跨國多元化為目標的嘉盛集團藍圖。 === 正式成立與組織建構(1976–1977) === 1976年12月,林志光以100萬慶寧元註冊成立嘉盛集團有限公司,並於咸美頓中央區聯邦大廈租下十層辦公樓作總部。創立之初,即邀集財務董事韓振東、董事總經理吳秀蓉等十餘位業界精英。1977年第一季,嘉盛斥資200萬慶寧元購入光城沿海地區一個地盤,並以此地盤向南海信貸領取貸款,並於同年再把一個以300萬慶寧元購入的市區地盤向懷特銀行抵押,再取得資金。集團因為善於利用銀行貸款購入物業,在短短兩年間購入了50個地盤,樓面面積達到千萬平方尺。嘉盛因而晉身慶寧大型地產商的行列。 === 借殼上市與資本運作(1978–1979) === 1978年,林志光以一億慶寧元從鄺文彥收購空殼公司「國際實業」,將嘉盛集團上市。1978年5月,嘉盛集團於帝國證交所掛牌,首日股價由2元收漲350%,市值逾7億。隨後半年,集團藉由股票質押與增發,融資逾30億慶寧元,並吸納海外對沖基金參與,推動場內外資本運作。 === 事業分拆與多元化(1979–1980) === 1979年至1980年間,嘉盛推動「核心事業分拆」策略,將金融、房地產、電子與科技業務分拆為四家子公司獨立上市: * '''嘉盛銀行(KaShing Bank)''':融資42億慶寧元; * '''嘉盛地產(KaShing Properties)''':融得35億慶寧元 * '''嘉盛航運(KaShing Shipping)''':融得18億慶寧元 * '''嘉盛貿易(KaShing Trading)''':融得15億慶寧元 * '''嘉盛電子(KaShing Electronics)''':融得15億慶寧元 分拆後,集團整體市值突破300億慶寧元,同時以交叉持股機制維持母公司對各板塊的控制。 === 槓桿並購與金融創新(1980–1984) === 1980年下半年起,嘉盛集團一方面透過質押貸款並購英澳礦業與航運公司,建立縱向整合體系; 另一方面推出結構化信託產品,對中小投資者承諾年化收益15%,實則以短期高息借款補足資金缺口。1981年2月,嘉盛更在倫敦發行十億英鎊可轉債,成為當年歐洲最大規模此類債券案之一,令國際資本市場嘖嘖稱奇。1981-1984年期間,嘉盛集團不斷收購各大企業,包括: * '''峰益保險''':慶寧第五大保險公司,作價28億慶寧元 * '''萬國酒店''':作價10億慶寧元 * '''海航電力''':收購英澳數個發電站控股權,總價35億; * '''新世紀媒體''':取得電視頻道與報刊經營權,交易額12億; * '''百麗珠寶''':國際頂級珠寶品牌,交易額8億; * '''其他系列企業''':包括航太零件、海洋漁業等,併購總支出逾120億。 至1984年,嘉盛集團資產規模自1980年的300億增至逾1500億慶寧元,負債總額則高達920億,財務槓桿率接近60%。 ==== 危機前奏(1984–1985) ==== 1984年6月,國際三大評級機構相繼對嘉盛集團下調評級,理由涵蓋: # '''關聯交易揭露不全''':大量與離岸空殼公司之間的融資安排未入財報; # '''現金流吃緊''':理財產品提前兌付壓力增大,集團短期流動性不足; # '''審計程序瑕疵''':多家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報出具保留意見。 1984年9月,《環球財經觀察》刊發深度調查,指出嘉盛利用「影子帳戶」對敲,並揭露御用操盤手陳大正在關鍵交易前後操縱股價之細節。 === 公開信與股價暴跌 === 1985年10月初,數十名中小股東聯名向證監會請願,要求徹查嘉盛信託資金與離岸融資結構。證監會隨即成立調查小組,凍結多名高管個人銀行賬戶,並對關鍵證據進行調取。 同月中旬,一封署名「前嘉盛內部員工」的匿名公開信在財經論壇瘋傳,揭露集團隱匿債務多達數百億,以及與神秘財團的資金互動。一經刊載,嘉盛股價在五個交易日內自50元跌至不足3元,市值蒸發超過95%,旗下多家子公司相繼停牌。 === 後續清算與審判 === 1986年初,嘉盛集團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法院指定清算人接管資產拍賣事宜,多數資產以底價釋出,最終被其他財團蚕食。 1987年,法務部對林志光、周建明、陳大正等人提起公訴,指控罪名包括詐騙、操縱市場、偽造會計憑證及違反信託義務等。 經過三年審理,1990年終審判決如下: * '''林志光''':串謀詐騙罪成立,判刑4年; * '''周建明''':偽造文件罪成立,判刑2年; * '''陳大正''':缺席審判,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緝; * '''梁文彬''':因證據不足未被定罪,但被大律師公會公開譴責。 此案成為慶寧金融史上最重大詐騙醜聞,並直接促成1988年《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法》及1990年《金融監管強化條例》的頒布。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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