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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帝國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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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政職能== 根據《2020年改革法令》,帝國君主為國家元首兼統治者,其名義上掌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權力,但被明定應下放與相應的機關,而不由帝國皇帝親自執行。 而由於在歷史傳統上,帝國君主一向總覽各項大權,故即使在現行法律下,帝國君主的權力雖被限制,但仍對行政和立法機關有一定的影響力,例如可不按照帝國國會選舉結果或狀態任命首相,又或可否決已由帝國國會兩院已通過的法案。但近年來,在多方要求下,彰德今上皇帝發布多項皇室御詔,明言帝國君主在國家一般情況下,不應對行政和立法機關作出任何影響,亦不應兼任任何行政和立法機關(除參議院外)的職務。 === 任命首相 === 帝國君主在有需要時負責任命新任首相,而帝國國會可以不按照帝國國會選舉結果或狀態而任命新帝國首相,而在帝國首相有隨意任命和罷免任何閣員的權力下,帝國君主實際上可藉任命帝國首相來掌控帝國內閣,從而影響施政。 但在根據彰德今上皇帝發佈的皇室御詔,以及不成文的憲政傳統下,帝國君主通常任命在帝國國會兩院首相指名選舉勝出的議員為首相。此議員其後會前往會見帝國君主,並獲其任命後組成新內閣。 而在出現無任何政黨或聯盟擁有多數席位時,俗稱懸峙議會的情況下,帝國君主則可不按照帝國國會選舉結果或狀態而任命新帝國首相,或與各黨領袖會面,嘗試說服各黨組成聯合政府。一般而言,帝國君主不會在出現懸峙議會的情況時立即自行任命新帝國首相,而是會與各黨領袖會面,在無果後才任命最可能獲得帝國國會多數支持的議員為首相。 === 解散帝國眾議院 === 根據《2020年改革法令》,帝國君主可以在希望帝國首相的要求下,或帝國國會兩院的要求下解散帝國眾議院。而其亦可自行頒詔解散帝國眾議院。 但在根據彰德今上皇帝發佈的詔令,以及不成文的憲政傳統下,帝國君主通常只會在希望帝國首相的要求下解散帝國眾議院。而對於帝國國會兩院的要求,則會先與帝國首相和帝國內閣商討,再由帝國君主本人決定是否解散帝國眾議院重選。 === 司法上的角色 === 根據《2020年改革法令》,帝國君主掌有司法機關的權力,同時除規定的特別法庭外,帝國君主亦不受任何法院的審判。但因司法權被明定應下放與相應的機關,其本人不親自執行司法權力,而司法裁決都以其名義進行。 === 皇家特權 === 根據《2020年改革法令》,帝國君主有一系列的皇家特權可以行使,包括: *發布可代替法律的詔令; *任命和罷免帝國首相和帝國內閣閣員; *發行護照; *宣戰、講和、指揮軍隊、協商和簽署條約、同盟及國際協定; *召開和休止國會; *以詔令頒授、收回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及創設榮譽頭銜; *以詔令頒佈法律公佈和執行。 但在根據彰德今上皇帝發佈的詔令,以及不成文的憲政傳統下,大部分特權只可以在帝國首相的建議下發佈。因此帝國君主每周會與帝國首相會面一次,帝國首相會匯報過往一周帝國內閣的決議和行動,而期間帝國皇帝可表達其觀點。 而行使皇家特權時大多無需通過帝國國會批准,亦無需被追認,但在根據彰德今上皇帝發佈的詔令,以及不成文的憲政傳統下,皇家特權應在三十天內被帝國國會追認行使。 而帝國國會通過的法令亦需要獲得帝國君主同意以詔令頒佈後才能生效。理論上皇帝可以同意或拒絕以詔令頒佈,但在根據彰德今上皇帝發佈的詔令,以及不成文的憲政傳統下,帝國皇帝不應拒絕以詔令頒佈由帝國國會兩院共同通過的法令。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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