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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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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平 == === 早年 === 溫翰年生於二戰後的香港。其父溫冬伯爵士為御用大律師和金融法泰斗,並為英資大律師行「溫冬伯律師行」(Winterbourne & Co.)掌舵人;母吳慧芬太平紳士為本地知名中學校長,熱衷慈善與教育,曾擔任香港婦女會理事。家庭氛圍既重視傳統中國文化,又強調英式教育與公民責任。溫氏幼年即展現語言天賦,除粵語與英語並重學習外,亦自修法語與德語,奠定其後國際化視野。 1963年,溫翰年以優異成績獲牛津大學威克里夫學院(Wycliffe College)經濟學學士(BA Economics)錄取;在本科期間,他發表論文《跨境資本流動與主權風險評估》,獲校內頒發「經濟學會優異研究獎》。1964–1966年間,他攻讀法學碩士(Bachelor of Civil Law, BCL),專研國際商業法、比較法與離岸信託架構,多次於《牛津法學評論》發表文章,並以「商業法律與洗錢邊界」為題完成畢業論文。期間,他亦擔任牛津大學辯論社(Oxford Union)理事,多次代表校隊參與英國與歐洲律師辯論賽,奪下「最佳辯手」殊榮。 === 律師生涯 === 1967年,溫翰年返回香港,加入父親律師行。初期負責跨國投資爭端、企業併購與刑事辯護,代理多家跨國銀行對抗集體訴訟,並在1970年的「華業信託案」中,以縝密漏洞攻防與巧妙證據調查,令被告無罪釋放,聲名大噪。 憑藉對英國普通法律師—客戶保密特權(lawyer–client privilege)的精準解讀,陳氏多次成功阻止檢察機關調取關鍵文件,奠定其在高風險財經案件中「司法防火牆」的專家地位。 1975年,僅 30 歲的溫翰年因其在多宗影響深遠的企業詐欺與貪腐辯護案件中展現之精湛辯護能力,獲港英政府頒授御用大律師(Queen’s Counsel, QC)榮銜;成為當時最年輕的港籍御用大律師。他的律師—客戶特權及社會聲譽,亦成為後來創立地下銀行體系的關鍵法律屏障。 === 策劃與創立 GUBC === 1977年底,陳氏受一名中東石油寡頭委託,替其設計數億美元匿名資金轉移方案。面對傳統離岸銀行與信託公司的配合度不足,他深刻洞悉若能結合法律特權、複雜信託結構與跨國情報網絡,將可建構一條無可追蹤的資金「暗河」。1978年春,溫翰年在灣仔租下數層隱秘辦公室,召集前英國央行高層、SWIFT 高級工程師、前情報官員與地下錢莊負責人,秘密創立了黑金集團。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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