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最近修改
分類索引
隨機頁面
貢獻分數
建立新頁面
工具
上傳檔案
特殊頁面
搜尋
搜尋
建立賬號
登入
個人工具
暗色模式
建立賬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正在編輯
用戶:Hinnia/沙盒
(章節)
用戶頁面
討論
香港繁體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用戶貢獻
日誌
檢視使用者群組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取得短網址
警告:
您尚未登入。 若您進行任何的編輯您的 IP 位址將會被公開。 若您
登入
或
建立帳號
,您的編輯將會以您的使用者名稱標示,並能擁有另外的益處。
防垃圾訊息檢查用。
請勿
填寫此欄位!
==第貳章 皇權== 第十一條 希望帝國皇帝,爲帝國及其海外領地最高元首,其地位高於帝國所有人,除規定的特別法庭外不受任何法院的審判,同時總攬帝國統治權,並將權力賦與希望帝國政府各部。其統治權依本憲法後段之條規行之。 第十二條 帝國皇帝之正式居所暨辦公場所為海崎皇居,惟帝國皇帝可因其喜好而另擇其他居所居住並辦公。 第十三條 希望帝國皇位繼承,均依《帝國皇室典範》之規定,而希望帝國皇室成員無論長幼或性別,均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利。同時如帝國皇帝未能行使其所要求之職權,得依《帝國皇室典範》之規定,委任攝政,並奉皇帝之天命,行使等同帝國皇帝之大權。 第十四條 帝國皇帝以詔令御准其他法律公布及執行。 第十五條 帝國皇帝可按希望帝國首相,或參眾兩院之提請,以詔令召集希望帝國國會參眾兩院,並令其開會,閉會,停會,及解散。而帝國皇帝亦可自行頒詔令以令帝國國會參眾兩院開會,閉會,停會,及解散。 第十六條 帝國皇帝可參照帝國國會選舉之結果任命帝國首相,惟其亦可任命其他人為帝國首相。而同時亦可根據希望帝國內閣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及副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十七條 皇帝爲保持公共之安全、避免公共之災厄、保持公共之安寧秩序及增進國民之幸福,可發布可代法律之詔令。詔令在一般情況下可代替除本憲法外一切法律,而在國家緊急情況下,詔令可代替本憲法及其他法律。 第十八條 帝國皇帝之軍階為元帥,並統率全帝國之軍隊,委任國防部隊在國內外完成國家職責,並應維護部隊事務的必要機密。亦以詔令頒行帝國內閣議定之皇家軍隊編制及常備兵額。同時亦行宣戰,媾和及締結各種條約之權力。 第十九條 帝國皇帝以詔令頒授,或收回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亦有特權創設榮譽頭銜。同時可行大赦,特赦,減刑及恢復國民權利之權力。 第二十條 帝國皇帝及帝國皇室等其他組織事項,以《帝國皇室典範》及其他法律另定之。
摘要:
請注意,所有於合眾百科 Unitedbook所做的貢獻會依據CC BY-NC-SA(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發佈(詳情請見
合眾百科 Unitedbook:版權
)。若您不希望您的著作被任意修改與散佈,請勿在此發表文章。
您同時向我們保證在此的著作內容是您自行撰寫,或是取自不受版權保護的公開領域或自由資源。
請勿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發表文章!
取消
編輯說明
(在新視窗開啟)
切換限制內容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