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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戶原尼亞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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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民== 第十一條<Br> 舉凡具有戶原尼亞共和國國籍者,依法是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民。<Br> 第十二條<Br> 於戶原尼亞共和國境內之人民,不論國籍、種族、宗教、黨派及性別,皆一律平等。<Br> 第十三條<Br> 任何在戶原尼亞共和國境內之所有外籍人士,均應當尊重我國之價值,並遵守我國之一切法律。<Br> 第十四條<Br> 在戶原尼亞共和國境內之人民,在法律前一律平等。<Br> 第十五條<Br> 國民依法享有出版自由、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Br> 第十六條<Br> 國民依法享有集會、結社之自由。<Br> 第十七條<Br> 國民之生命、榮譽、人身自由和財產都受法律保護。<Br> 第十八條<Br> 國民享有居住、遷移之自由權利。<Br> 第十九條<Br> 戶原尼亞共和國不設國教,全體國民具有宗教自由。<Br> 第二十條<Br> 國民均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Br> 第二十一條<Br> 國民之住所不受侵犯,簽發住宅搜查令及其執行的條件,由相關法律規定。<Br> 第二十二條<Br> 國民均享有語言自由。<Br> 第二十三條<Br> 國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受教育權及財產權,均受法律保障。<Br> 第二十四條<Br> 除服兵役中之國民外,其餘者不應受軍法審判。<Br> 第二十五條<Br>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本法之保障。<Br>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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