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最近修改
分類索引
隨機頁面
貢獻分數
建立新頁面
工具
上傳檔案
特殊頁面
搜尋
搜尋
建立賬號
登入
個人工具
暗色模式
建立賬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正在編輯
文檔:戶原尼亞共和國憲法
(章節)
頁面
討論
香港繁體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取得短網址
警告:
您尚未登入。 若您進行任何的編輯您的 IP 位址將會被公開。 若您
登入
或
建立帳號
,您的編輯將會以您的使用者名稱標示,並能擁有另外的益處。
防垃圾訊息檢查用。
請勿
填寫此欄位!
==第三章.正副總統== 第二十六條<Br> 戶原尼亞共和國及其海外領地之國家元首,依法為戶原尼亞共和國之總統。<Br> 第二十七條<Br> 戶原尼亞共和國及其海外領地之備位國家元首,依法為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副總統。<Br> 第二十八條<Br>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總統,依法統帥我國之軍事力量。<Br> 第二十九條<Br>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Br> 第三十條<Br> 總統依法得以任命文武官員。<Br> 第三十一條<Br>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依照有關法律定之。<Br> 第三十二條<Br> 戶原尼亞共和國總統之任期,依法為一年,連選得連任。<Br> 第三十三條<Br>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總統,依法對外代表政府及全體人民。<Br> 第三十四條<Br> 總統依本法之規定,得以行使宣戰及締結條約之權利。<Br> 第三十五條<Br> 總統就職之誓詞,應如左列。<Br> 「本人向全體國民宣誓,本人就任戶原尼亞共和國總統,必定遵守《戶原尼亞共和國憲法》,保障全體國民安全,建設祖國、保衛祖國,並且維護並謀求全體國民之利益。若本人行為與宣誓誓言有違,本人願接受戶原尼亞共和國之法律制裁。」<Br> 第三十六條<Br> 總統依本法之規定,得以行使宣戰及締結條約之權利。<Br> 第三十七條<Br> 總統除於任內涉嫌外患罪外,非經人民罷免或解職,不受有關法令之訴究。<Br> 第三十八條<Br> 在經由議事機構三讀過後之法律條文,須由總統公布,若無公布則無效力。<Br> 第三十九條<Br> 總統一職若出現空缺,副總統為第一代理順位,政府主席則為第二繼任順位,其將繼任至任期屆滿為止。<Br>
摘要:
請注意,所有於合眾百科 Unitedbook所做的貢獻會依據CC BY-NC-SA(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發佈(詳情請見
合眾百科 Unitedbook:版權
)。若您不希望您的著作被任意修改與散佈,請勿在此發表文章。
您同時向我們保證在此的著作內容是您自行撰寫,或是取自不受版權保護的公開領域或自由資源。
請勿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發表文章!
取消
編輯說明
(在新視窗開啟)
切換限制內容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