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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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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生涯 === 1967年,溫翰年返回香港,加入父親律師行。初期負責跨國投資爭端、企業併購與刑事辯護,代理多家跨國銀行對抗集體訴訟,並在1970年的「華業信託案」中,以縝密漏洞攻防與巧妙證據調查,令被告無罪釋放,聲名大噪。 憑藉對英國普通法律師—客戶保密特權(lawyer–client privilege)的精準解讀,陳氏多次成功阻止檢察機關調取關鍵文件,奠定其在高風險財經案件中「司法防火牆」的專家地位。 1975年,僅 30 歲的溫翰年因其在多宗影響深遠的企業詐欺與貪腐辯護案件中展現之精湛辯護能力,獲港英政府頒授御用大律師(Queen’s Counsel, QC)榮銜;成為當時最年輕的港籍御用大律師。他的律師—客戶特權及社會聲譽,亦成為後來創立地下銀行體系的關鍵法律屏障。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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