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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自由行政區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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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彈劾 === 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73(9)條,立法局議員可以向[[香港自由行政區立法局|立法局]]動議彈劾案,提請都督決定是否免職。如彈劾成功需在三個工作天內上報中華民國行政院。 {| class="wikitable" !總理彈劾程序 |-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立法局四分之一全體議員的聯合動議,指控總理或和/內閣司長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但拒不辭職</div> |-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div> |-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立法局經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進行調查</div> |-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div> |-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立法局可委託[[香港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以進行調查並向立法局提出報告</div> |-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div> |-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指控</div> |-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div> |-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立法局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彈劾案</div> |-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div> |-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立法局提出彈劾案,報請都督決定,如彈劾成功需在三個工作天內上報中華民國行政院</div>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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