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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戶原尼亞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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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政體系== 第四十條<Br> 行政院為戶原尼亞共和國之最高行政機構,依法行使戶原尼亞共和國之治權。<Br> 第四十一條<Br>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政府首腦,依法為戶原尼亞共和國政府主席。<Br> 第四十二條<Br>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政府主席,由總統任命,並由議會同意,缺位時任命則無須經議會同意。<Br> 第四十三條<Br> 行政院之組織,應由相關法律規範之。<Br> 第四十四條<Br> 行政院之首腦,依法為政府主席,而在需要的情況下,得以設立副主席。<Br> 第四十五條<Br> 行政院之各部會首長,由政府主席提名,並由總統任命之。<Br> 第四十六條<Br> 在職部會首長,如無政府主席的同意,不受公訴。<Br> 第四十七條<Br> 行政院由政府主席、副政府主席、國務資政、各部部長等組成。<Br> 第四十八條<Br> 政府主席之任期,不受法律之限制。<Br> 第四十九條<Br> 在政府主席出現空缺之期間,由總統本人代行職權。<Br>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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