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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戶原尼亞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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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立法體系== 第五十條<Br> 議會為戶原之最高立法機構,依法行使戶原尼亞共和國之立法權。<Br> 第五十一條<Br>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議會,依法由參議院及眾議院構成之。<Br> 第五十二條<Br> 參議院之議員,任期均一年,連選得連任。<Br> 第五十三條<Br> 眾議院之議員,任期均一年,連選得連任。<Br> 第五十四條<Br> 參眾兩院之議員及被選舉人之資格,應由法律規定之。<Br> 第五十五條<Br> 具有戶原尼亞共和國國籍者,不論學歷、種族、家世及財力,均有權成為議員之被選舉人。<Br> 第五十六條<Br> 任何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民,均不得同時擔任參眾兩院之議員。<Br> 第五十七條<Br> 除法律規定外,參眾兩院之任何議員在開會期間不得逮捕。<Br> 第五十八條<Br> 參眾兩院之議員在議事中所作之演說、討論及表決,在院外不得追究其法律責任。<Br> 第五十九條<Br> 參眾兩院之議員有權向行政機構諮詢其治理狀況,並有權向其提起不信任投票。<Br> 第六十條<Br> 任何由議會三讀後通過之法律,若無經總統公佈者,均無效。<Br> 第六十一條<Br> 有關參議院及眾議院之組織辦法,應由法律規範之。<Br> 第六十二條<Br> 參議員及眾議院,均設院長及副院長,由議員互選擔任之。<Br> 第六十三條<Br> 參眾兩院之院長及副院長,其任期與該屆議員相同。<Br> 第六十四條<Br> 議會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Br>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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