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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戶原尼亞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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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司法體系== 第六十五條<Br>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司法機構,依法為司法院,行使最高司法權力。<Br> 第六十六條<Br> 司法院依法負責解釋憲法、解釋法律及行政命令。<Br> 第六十七條<Br>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Br> 第六十八條<Br>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Br> 第六十九條<Br> 各級法院及司法院之組成及法官之任命及產生,另以法律定之。<Br> 第七十條<Br> 司法院掌理全國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Br> 第七十一條<Br> 公務員之懲戒事務,依法由該院之公務懲戒法庭負責。<Br> 第七十二條<Br> 各政黨或法律疑似違憲之事宜,依法由憲法法庭負責審理之。<Br> 第七十三條<Br> 司法院設法官專校,其組織將另以法律定之。<Br> 第七十四條<Br> 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其組織應當另以法律定之。<Br>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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