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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戶原尼亞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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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國民大會== 第七十五條<Br>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彈劾及監察權。<Br> 第七十六條<Br>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Br> (一) 在投票具有爭議後,選舉正副總統。<Br> (二) 彈劾正副總統。<Br> (三) 審核修憲草案。<Br> (四) 提出修憲草案。 <Br> 第七十七條<Br> 國民大會下設修憲核定委員會,其主導戶原尼亞共和國之修憲事宜。<Br> 第七十八條<Br> 國民大會之代表每一年改選一次,得無限連任。<Br> 第七十九條<Br> 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應當在陪都所在地。<Br> 第八十條<Br> 具有戶原尼亞共和國國籍者,不論學歷、種族、家世及財力,均有權成為議員之被選舉人。<Br> 第八十一條<Br> 除法律規定外,國民大會之任何代表在開會期間不得逮捕。<Br> 第八十二條<Br> 國民大會之代表在議事中所作之演說、討論及表決,在會外不得追究其法律責任。<Br> 第八十三條<Br> 國民大會之一切組織及代表之選舉罷免,將另以法律定之。<Br>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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