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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戶原尼亞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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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地方自治== 第八十三條<Br> 戶原尼亞共和國為一聯邦制國家,其聯邦成員稱之共和主體,而各共和主體之設立,另以法律定之。<Br> 第八十四條<Br> 共和主體得訂立地方憲章,惟其內容不得與聯邦中央憲章法律牴觸之。<Br> 地方性法規之訂立權力,由地方議會享有之;惟地方所立之法規,其內容不得與聯邦法規有牴觸之。<Br> 地方之司法體系掌有獨立之判決權力,聯邦所設之司法系統需承認地方法律之判決。<Br> 第八十五條<Br> 戶原尼亞共和國為由各共和主體所組成的永久、世俗且民主的聯邦國家,組成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各共和主體,應擁護戶原尼亞共和國之憲政體制,捍衛戶原尼亞共和國之領土完整。<Br> 第八十六條<Br> 各共和主體設有國民防衛兵部,指揮權屬各共和主體之首腦,惟於必要時聯邦可動用並編列之。<Br> 第八十七條<Br> 地方法規與國家級法律存有牴觸而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Br> 第八十八條<Br> 地方各主體及其下轄單位之構成,及其權力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Br> 第八十九條<Br> 由共和主體之立法系統所訂立之一切法律,應由其地方首長公布,並知會司法院有關單位。<Br> 第九十條<Br> 國防、經濟及外交等事宜,由聯邦政府職掌之。<Br> 第九十一條<Br> 警察係屬於公共安全事宜,由聯邦政府職掌之。<Br> 第九十二條<Br> 聯邦市及廣域市等城市之設立,由聯邦政府批准之。<Br>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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