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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盛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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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續清算與審判 === 1986年初,嘉盛集團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法院指定清算人接管資產拍賣事宜,多數資產以底價釋出,最終被其他財團蚕食。 1987年,法務部對林志光、周建明、陳大正等人提起公訴,指控罪名包括詐騙、操縱市場、偽造會計憑證及違反信託義務等。 經過三年審理,1990年終審判決如下: * '''林志光''':串謀詐騙罪成立,判刑4年; * '''周建明''':偽造文件罪成立,判刑2年; * '''陳大正''':缺席審判,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緝; * '''梁文彬''':因證據不足未被定罪,但被大律師公會公開譴責。 此案成為慶寧金融史上最重大詐騙醜聞,並直接促成1988年《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法》及1990年《金融監管強化條例》的頒布。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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