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由行政區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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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自由行政區總理
Chancellor of Hong Kong Free Administrative Region
現任
曾俊華爵士

2017年7月1日就任
所屬 行政會議
總理辦公室
官邸 禮賓府
任命者 中華民國行政院院長
任期 四年一屆,可連任一次
設立法源 《香港基本法》
先前職位 香港總督
首任 陳方安生女爵士
設立 1997年7月1日,​27年前​(1997-07-01
副職 政務司司長
財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薪資 約42萬港元(月薪)

香港自由行政區總理(又稱「香港總理」、「Chancellor」 ),是香港自由行政區的政府首腦,在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此職位設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英屬香港時期的「香港總督」一職,有全民直選產生,並由中華民國行政院院長簽署任命。其領導的內閣擁有行政權,並由獨立的公共服務委員會管理公務員的聘用以及處分。總理從議員中選出內閣各司。

資格

根據《香港自由行政區基本法》第44條,香港自由行政區總理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年滿四十周歲
  •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
  • 在外國無居留權
  • 是香港自由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是中國公民

選舉程序由《總理選舉條例》(第569章)所規管。其中該條例第14條規定,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立刻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 是現任總理,並且是連續第二屆擔任此職位
  • 是司法人員或訂明公職人員
  •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被判定破產,而且並未根據該條例第30A或30B條獲解除破產;
  • 其所持有的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並非是由香港發出的護照或身分證明書,或由中華民國任何地區有關當局發出的入境證
  •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但既未服該刑罰或任何替代刑罰,而亦未獲赦免
  • 已被裁定犯叛逆罪
  • 在提名日前的5年內,曾被裁定觸犯
    • 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不少於3個月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
    •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所訂明的舞弊或非法行為
    • 《防止賄賂條例》第 II 部所訂明的罪行
    • 選管會所訂立的規例內訂明的任何罪行
  • 當其時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I部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和事務
  • 在提名日期前的5年內,曾經
    • 因沒旨拒絕或忽略作出指明誓言而根據法律離任,或喪失就任的資格
    • 被宣告、宣佈或裁定為違反會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民國香港自由行政區的宣誓
    • 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民國香港自由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其中訂明公職人員包括:

  •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主席
  • 廉政專員、副廉政專員及擔任在《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下的任何其他職位的人
  • 申訴專員及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第6條獲委任的人
  •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行政總裁及該局的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科主管、行政總監、經理及該局僱用的律師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及其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僱用或聘用的人
  •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主席及由該委員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僱用或聘用的人
  • 受僱於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並在該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任職(不論該職位屬永久性或臨時性的)的人

候選人要在提名期內取得不少於八分之一(現為188名)選舉委員提名。提名表格須附有一項表明該候選人是以個人身分參選,並擁護《香港自由行政區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民國香港自由行政區的聲明;及一項關於該候選人的國籍和他是否擁有外國居留權的聲明。

離職

辭職

按《基本法》第52條,行政長官於以下情況必須辭職:

  •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局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局,重選的立法局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總理仍拒絕簽署;
  • 因立法局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局,重選的立法局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總理解散立法會及辭職程序
總理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將其發回重議 立法局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
立法局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
總理拒絕簽署公布原案
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總理徵詢行政會議意見後可解散立法局
立法局重選後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原案 立法局重選後仍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
總理於一個月內簽署並公布原案 總理拒絕簽署公布原案
總理必須辭職

彈劾

按《基本法》第73(9)條,立法局議員可以向立法局動議彈劾案,報請中華民國行政院決定是否免職。

總理彈劾程序
立法局四分之一全體議員的聯合動議,指控總理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但拒不辭職
立法局經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進行調查
立法局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以進行調查並向立法局提出報告
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指控
立法局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彈劾案
立法局提出彈劾案,報請行政院決定

福利及待遇

候任待遇

離任後待遇

2005年6月14日,香港自由行政區政府公布,決定原則上接納總理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於2005年6月9日提交的報告。委員會由黃保欣擔任主席,委員包括鄭海泉廖柏偉梁國輝

報告中建議:

  • 前任總理離任後3年內會受到離職後的就業規管。
    • 第1年,前任總理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或參與商業活動。
    • 第2及第3年,在展開任何工作或從事商業活動前,必須事先徵詢前任總理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 如前任總理在這3年期間是接受中華民國行政院香港自由行政區政府的委任,或從事學術或慈善機構的工作,則一概可以獲得豁免。
  • 前任總理會獲提供
    • 前任總理辦公室
    • 協助進行推廣和禮節性的工作。
    • 行政支援。
    • 官方車輛連司機的運載服務。
  • 前任總理也可以享有禮遇安排和醫療及牙科福利。
  • 視乎香港警務處風險評估,前任總理會獲得保安服務。

歷任

黨籍 無黨籍
保守黨
民主黨
前進黨
姓名

(生卒年份)

肖像 任期 政黨 所屬內閣 政黨聯盟 立法局屆次
1 陳方安生
(1940-)
1997年7月1日 2002年7月1日 民主黨 陳方安生內閣 第1屆
5年0天
第一任總理,任內進行公務員改革以及政府問責制改革,並處理1998年亞洲金融風暴以及開始進行再工業化進程。
2 曾蔭權
(1944-)
2002年7月1日 2012年7月1日 無黨籍 曾蔭權第一次內閣 DemNewDemLib 第2屆
10年0天 曾蔭權第二次內閣 第3屆
第二任總理,也是唯一一任無黨籍總理。任內推動十大建設並應對2003年的沙士以及2009年的禽流感,並進行政治制度改革,引進政黨票制度並將功能組別削減為十個界別。
3 唐英年
(1952-)
2012年7月1日 2017年7月1日 保守黨 唐英年內閣 ConNewDemLibBPA 第4屆
5年0天
第三任總理。
4 曾俊華
(1951-)
2017年7月1日 現任 前進黨 曾俊華第一次內閣 FrontierDemCivicLib 第5屆
7年69天 曾俊華第二次內閣 第6屆
第一任總理。

時間線

曾俊華唐英年曾蔭權陳方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