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帝國君主」: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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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帝國皇帝'''(Emperor of the Empire of Hope)是[[希望帝國]]及其海外領地的{{W|君主立憲制}}國家元首,頭銜為「皇帝」(Emperor)或「女皇」(Empress)。現任國家元首為皇帝[[DC165|希望一世]],2019年登基。 | '''希望帝國皇帝'''(Emperor of the Empire of Hope)是[[希望帝國]]及其海外領地的{{W|君主立憲制}}國家元首,頭銜為「皇帝」(Emperor)或「女皇」(Empress)。現任國家元首為皇帝[[DC165|希望一世]],2019年登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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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及其近親具有一系列的官方、禮儀、外交和代表性權力。與一般的虛位元首體系不同,皇帝的權力並不僅限於授勳及嘉獎和任命首相,但除非政府發生緊急事故,否則皇帝不會行使全部權力。根據傳統,皇帝亦為帝國三軍統帥。現今希望帝國政府的行政權力名義上仍舊通過皇帝的皇家特權來行使,但事實上這一權力僅能根據國會立定的法律行使,並且受到傳統與先例的限制。 | |||
希望帝國的君主政體可以追溯至公元前14世紀早期賴族及周族,兩族爭鬥不斷,最終周族勝出,首領周啟並用三年時間一統其餘氏族,登基為帝,開創了希望大陸大一統帝國統治全境的先河。上元508年,周啟統一各氏族,並祭天為帝,建立首個大一統皇朝,定都文寧,是為晉朝,自稱晉太祖。 | |||
上元1028年,盧比攻入晉京城文寧,並軟禁晉明宗,不久殺害其。後又在文寧祭天,登基為帝,並改文寧為義天,是為高祖。義朝傳至高宗,高宗在位僅五年,便離奇失蹤,亦因而展開王位繼承戰,使義朝間接滅亡。 | |||
上元2008年,西朝被時農民軍推翻,農民軍擁時任領袖劉易珍為帝,建立弘朝,定都明城。唯劉易珍僅在位一年便逝世,諡成祖,死前未有立太子,群臣便擁立三子劉成邦為帝,稱明帝。 | |||
上元3802年,施永真帶領革命軍攻入明首都,明真宗決定退位。施永真建立希望帝國,又為使國民適應,故又名安朝。他登基為帝,取尊號迪克一世,又稱太祖。 | |||
== 憲政職能== | |||
根據《希望帝國憲法》,皇帝為國家元首;效忠宣誓的對象為皇帝及其合法繼承人。 | |||
皇帝對於政府的日常影響很小。行政權力的執行一般根據傳統下放至各閣員和公共機構手中,不由皇帝親自執行。由此國家的行為都以皇帝之名實行(如皇室任免),即使是一些由皇帝親自執行的行為如御座致辭和國會開幕大典都是在其他地方決定的: | |||
* 立法權由皇帝會同國會行使,國會提供建議和許可。 | |||
* 行政權由皇帝陛下政府行使,包括各閣員如首相和內閣,技術上來說為樞密院的一個委員會,並負責指揮協調軍隊、公務員團隊、外交官團隊和秘密情報局等(對於一些情報,皇帝有優先獲知權)。 | |||
* 司法權由司法機構行使,根據憲法和法規獨立於政府。 | |||
* 獨立於政府的權力一般通過法規或委任狀(如樞密令和皇家委員會)交予其他公共機構行使。 | |||
=== 任命首相 === | |||
皇帝在有需要時負責任命新任首相(根據傳統,首相有權任意任命和罷免任何閣員,由此事實上組成並掌控內閣)。根據不成文的憲政傳統,皇帝通常任命獲得國會支持者為首相,此人一般為在國會擁有多數席位的政黨或聯盟的領袖。候任首相私下會見皇帝,在「吻手禮」(kissing hands)之後立刻正式就職,無需其他法令或舉措。 | |||
在出現懸浮國會即無任何政黨或聯盟擁有多數席位時,皇帝將獲得擴大的權力以任命最可能獲得多數支持的政客或自己為首相,但此人一般仍為國會多數政黨的黨魁。 | |||
=== 解散國會 === | |||
1950年皇帝的私人秘書匿名向《帝國報》投稿,描述了一憲政傳統:若一少數政府希望解散政府以提前大選由此鞏固其地位,皇帝有權在三種狀況下拒絕。理論上皇帝有權單方面罷免首相,但現今首相只有在選舉失敗、死亡或主動辭職時才能去職。 | |||
=== 皇家特權 === | |||
主條目:[[皇家特權]] | |||
政府的一些行政權力在理論和實際上屬於皇帝,稱皇家特權。皇帝的行為受到傳統和先例的限制,只有在閣員(一般為首相或國會)的建議之下才行使特權。事實上,皇家特權只有在首相的建議下才會行使。皇帝每周會與首相會面一次,會面將不會進行記錄,其內容將會保密。皇帝可表達其觀點,為表示尊重,皇帝通常都會接受首相和內閣的決定。 | |||
皇家特權非常廣泛並無需通過國會認可,但事實上因傳統受到許多限制。許多特權已經不再使用或轉移至國會。但皇帝仍可自由創立和徵收新稅;這一舉措無需通過國會法令許可。 | |||
皇家特權包括任命和罷免閣員、規制公務員團隊、發行護照、宣戰、講和、指揮軍隊、協商和簽署條約、同盟以及國際協定。皇帝為帝國三軍(海軍、陸軍和空軍)統帥,委任駐外大使和高級專員,會見外國駐希使節。 | |||
皇帝有權召開和休止國會。每屆國會會期在皇帝宣召後開始。在國會開幕大典中,皇帝在議院會堂中宣讀御座致辭(Speech from the throne),勾劃政府來年的施政大綱。休會一般在國會開幕後一年發生,並正式宣告會期完結。國會解散亦終結國會會期,國會大選此後舉行。大選一般每五年舉行一次,但在首相失去信任或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提議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舉行。 | |||
國會通過的法令需要獲得御准(Royal assent)才能生效。理論上皇帝可以准許(立法)或拒授(否決)御准,但自1707年來拒授的情況從未發生。 | |||
皇帝有「司法源泉」(fount of justice)之稱。其本人不親自行司法權力,但司法裁決都以其名義進行。公訴的原告均為皇帝,而法庭的權力均來源於皇帝。普通法體系之下皇帝「不能犯錯」,由此無法以刑事犯罪為由起訴皇帝。《1900年官方法律程序法令》允許民事起訴皇帝的公共人格(即起訴政府),但無法起訴皇帝本人。皇帝亦有權特赦罪犯或減免刑罰。 | |||
皇帝亦為「榮譽源泉」(fount of honour),為全國所有的授勳和嘉獎的來源。皇帝頒發貴族爵位、任命騎士團團員、授予榮譽稱號等。爵位和多數榮譽都在首相的建議之下授予,但皇帝亦可私人獎賞榮譽。 | |||
==歷史== | ==歷史== | ||
==傳承== | ==皇位傳承== | ||
主條目:[[皇位繼承]]和[[皇帝加冕禮]] | |||
《1703年法令》對繼承做出了規定。繼承規則只有通過國會法令才能修改,因此任何人都無權放棄其繼承權。《嗣位法令》將繼承權限定於皇帝的合法後裔。 | |||
皇帝死亡時其繼承人立刻自動繼承皇位(由此即有「先帝已故,新皇萬歲」一說),登基會議(Accession Council)將在海崎皇居會晤並正式宣布這一消息。皇帝於皇居加冕,加冕禮一般由太后或前任皇夫主持。皇帝無需加冕即可開始執政;一般情況下,加冕禮在登基數月後舉行,以便籌備典禮和緬懷先皇。 | |||
當一人登基後,其將一直統治自其死亡。史上唯一的遜位柯莉金女皇乃因景祥政變而遭到罷黜,被迫退位。 | |||
=== 對性別的限制 === | |||
一般來說皇位實行男嗣優先長子繼承制,即男性優先於女性,較長子女優先於同性較年輕子女。彰德元年帝國國會一致決定廢除男嗣優先的規定,自會議結束之日後開始實行。無權繼承王位者在繼承法理上視同「自然死亡」,其合法後裔仍然有權繼承王位。 | |||
=== 攝政 === | |||
《攝政法令》(Regency Acts)規定在皇帝身體或心理上無法執行其職責時可進行攝政。當攝政期到來時,繼承順位中的下一人自動成為攝政(除非其亦無法執行其職)。 | |||
在皇帝身體狀況不適或不在國境內時,其部分權力可暫時下放至國務顧問(Counsellor of State;皇帝配偶和繼承順位中的前三位)手中。現今的國務顧問包括:[[彰德皇后]]、皇太弟、南雲親王、佛萊伊德親王。 | |||
== 財政 == | |||
在1760年之前,皇帝的所有官方支出都來源於其繼承性的收入,包括皇家地產(Crown Estate)運營的利潤。後來再獲得政府的皇室專款(Civil List)年。每年的地產撥款(Property Services Grant-in-Aid)負責維護皇室各居所,皇家旅行撥款(Royal Travel Grant-in-Aid)則負責旅行支出。皇室專款承擔了大部分的支出,包括人員、國務訪問、公眾活動和官方娛樂。國會每十年對其額度進行修訂,未用完的款項順延至下一個十年。 | |||
皇家地產是全國最大的地產所有者之一,2015年其所有地產價值達1100億美軍。作為信託,它不能為皇帝所出售或私有。現今皇家地產交付予財政部的運營利潤超過了皇室專款和撥款的總和。2007-08財年,皇家地產創造了20億美金的利潤,而國會為皇帝提供的撥款則同期僅為4億美金。 | |||
對於皇帝的財富總額估計不一(有時包括其個人所有和信託)。《富比士》雜誌估計其財富總額為4000億美元,但官方並未提供任何數據。2021年年四都親王稱4000億美元的估計額為「嚴重低估」。 | |||
== 居所 == | |||
皇帝的官方居所為海崎皇居,多數國宴、任職儀式、王室洗禮和其他儀式在此舉行。 | |||
其他王室居所還包括亞瑟山離宮和xxx宮。這兩處居所都直屬於皇帝,並為未來的皇帝預留,因此不能出售轉手。 | |||
== 頭銜 == | |||
現任希望帝國皇帝的完整頭銜為「希望一世陛下,蒙上帝恩典,希望帝國及其附屬領地的皇帝,希望公民的皇帝,光城帝國及其附屬領地的皇帝和獨裁者,光城人的皇帝和獨裁者,圓墩帝國及其附屬領地的皇帝和獨裁者,圓墩人的皇帝和獨裁者,戶和帝國及其附屬領地的皇帝和獨裁者,戶和人的皇帝和獨裁者,慶寧人的皇帝,光城親王,圓墩公爵,光城宮當主,亞登帝國及其附屬領地的皇太弟,新蘭西亞大公國及其附屬領地的大公儲,信仰捍衛者,守護者,自由的捍衛者」(His Majesty Hope I, by the grace of God, Emperor of the Empire of Hope and its affiliated territories, the Emperor of Citizens of the Empire, Emperor and Supreme Dictator of the Empire of Mitsujo and its affiliated territories, Emperor and High Dictator of the people of Mitsujo, Emperor and Supreme Dictator of the Empire of Enton and its affiliated territories, Emperor and High Dictator of the people of Enton, Emperor and Supreme Dictator of the Empire of Fuwa and its affiliated territories, Emperor and High Dictator of the people of Fuwa, Emperor of the people of Yoshiyasu, Prince of Mitsujo, Duke of Enton, Lord of Mitsujo Miya, The Royal Brother of the Arden Empire and its affiliated territories, The Grand Duke of the Grand Duchy of New Lancia and its affiliated territories, Defender of the Faith and of Freedom) | |||
君主的敬稱為「皇帝陛下」(His Majesty)或「女皇陛下」(Her Majesty)。在國際條約和護照上亦使用「皇帝陛下」(Hopenic Majesty)一稱,以區別希望帝國國君和其他國家的君主。君主可自主選定其尊號,而尊號並不一定是其名字。例如希望一世未使用其名字作為尊號。 | |||
根據傳統,國君的簽名包括其尊號(不包括序數),後加字母C,指代拉丁語中的「凱撒」(Caesar。現任國君的簽名為「Davy C」。 |
於 2021年7月6日 (二) 18:19 的修訂
Emperor of the Empire of Hope | |
帝國君主 | |
現任 | |
檔案:DC165.png | |
希望一世 2019年11月底就任 | |
詳情 | |
尊稱 | 陛下 |
推定繼承人 | 建韓親王 施德銘 |
首代 | 希望一世 |
建立 | 2019年11月底 |
居所 | 海崎府海崎皇居 |
產生方式 | 世襲制 |
希望帝國皇帝(Emperor of the Empire of Hope)是希望帝國及其海外領地的君主立憲制國家元首,頭銜為「皇帝」(Emperor)或「女皇」(Empress)。現任國家元首為皇帝希望一世,2019年登基。
皇帝及其近親具有一系列的官方、禮儀、外交和代表性權力。與一般的虛位元首體系不同,皇帝的權力並不僅限於授勳及嘉獎和任命首相,但除非政府發生緊急事故,否則皇帝不會行使全部權力。根據傳統,皇帝亦為帝國三軍統帥。現今希望帝國政府的行政權力名義上仍舊通過皇帝的皇家特權來行使,但事實上這一權力僅能根據國會立定的法律行使,並且受到傳統與先例的限制。
希望帝國的君主政體可以追溯至公元前14世紀早期賴族及周族,兩族爭鬥不斷,最終周族勝出,首領周啟並用三年時間一統其餘氏族,登基為帝,開創了希望大陸大一統帝國統治全境的先河。上元508年,周啟統一各氏族,並祭天為帝,建立首個大一統皇朝,定都文寧,是為晉朝,自稱晉太祖。
上元1028年,盧比攻入晉京城文寧,並軟禁晉明宗,不久殺害其。後又在文寧祭天,登基為帝,並改文寧為義天,是為高祖。義朝傳至高宗,高宗在位僅五年,便離奇失蹤,亦因而展開王位繼承戰,使義朝間接滅亡。
上元2008年,西朝被時農民軍推翻,農民軍擁時任領袖劉易珍為帝,建立弘朝,定都明城。唯劉易珍僅在位一年便逝世,諡成祖,死前未有立太子,群臣便擁立三子劉成邦為帝,稱明帝。
上元3802年,施永真帶領革命軍攻入明首都,明真宗決定退位。施永真建立希望帝國,又為使國民適應,故又名安朝。他登基為帝,取尊號迪克一世,又稱太祖。
憲政職能
根據《希望帝國憲法》,皇帝為國家元首;效忠宣誓的對象為皇帝及其合法繼承人。
皇帝對於政府的日常影響很小。行政權力的執行一般根據傳統下放至各閣員和公共機構手中,不由皇帝親自執行。由此國家的行為都以皇帝之名實行(如皇室任免),即使是一些由皇帝親自執行的行為如御座致辭和國會開幕大典都是在其他地方決定的:
- 立法權由皇帝會同國會行使,國會提供建議和許可。
- 行政權由皇帝陛下政府行使,包括各閣員如首相和內閣,技術上來說為樞密院的一個委員會,並負責指揮協調軍隊、公務員團隊、外交官團隊和秘密情報局等(對於一些情報,皇帝有優先獲知權)。
- 司法權由司法機構行使,根據憲法和法規獨立於政府。
- 獨立於政府的權力一般通過法規或委任狀(如樞密令和皇家委員會)交予其他公共機構行使。
任命首相
皇帝在有需要時負責任命新任首相(根據傳統,首相有權任意任命和罷免任何閣員,由此事實上組成並掌控內閣)。根據不成文的憲政傳統,皇帝通常任命獲得國會支持者為首相,此人一般為在國會擁有多數席位的政黨或聯盟的領袖。候任首相私下會見皇帝,在「吻手禮」(kissing hands)之後立刻正式就職,無需其他法令或舉措。
在出現懸浮國會即無任何政黨或聯盟擁有多數席位時,皇帝將獲得擴大的權力以任命最可能獲得多數支持的政客或自己為首相,但此人一般仍為國會多數政黨的黨魁。
解散國會
1950年皇帝的私人秘書匿名向《帝國報》投稿,描述了一憲政傳統:若一少數政府希望解散政府以提前大選由此鞏固其地位,皇帝有權在三種狀況下拒絕。理論上皇帝有權單方面罷免首相,但現今首相只有在選舉失敗、死亡或主動辭職時才能去職。
皇家特權
主條目:皇家特權
政府的一些行政權力在理論和實際上屬於皇帝,稱皇家特權。皇帝的行為受到傳統和先例的限制,只有在閣員(一般為首相或國會)的建議之下才行使特權。事實上,皇家特權只有在首相的建議下才會行使。皇帝每周會與首相會面一次,會面將不會進行記錄,其內容將會保密。皇帝可表達其觀點,為表示尊重,皇帝通常都會接受首相和內閣的決定。
皇家特權非常廣泛並無需通過國會認可,但事實上因傳統受到許多限制。許多特權已經不再使用或轉移至國會。但皇帝仍可自由創立和徵收新稅;這一舉措無需通過國會法令許可。
皇家特權包括任命和罷免閣員、規制公務員團隊、發行護照、宣戰、講和、指揮軍隊、協商和簽署條約、同盟以及國際協定。皇帝為帝國三軍(海軍、陸軍和空軍)統帥,委任駐外大使和高級專員,會見外國駐希使節。
皇帝有權召開和休止國會。每屆國會會期在皇帝宣召後開始。在國會開幕大典中,皇帝在議院會堂中宣讀御座致辭(Speech from the throne),勾劃政府來年的施政大綱。休會一般在國會開幕後一年發生,並正式宣告會期完結。國會解散亦終結國會會期,國會大選此後舉行。大選一般每五年舉行一次,但在首相失去信任或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提議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舉行。
國會通過的法令需要獲得御准(Royal assent)才能生效。理論上皇帝可以准許(立法)或拒授(否決)御准,但自1707年來拒授的情況從未發生。
皇帝有「司法源泉」(fount of justice)之稱。其本人不親自行司法權力,但司法裁決都以其名義進行。公訴的原告均為皇帝,而法庭的權力均來源於皇帝。普通法體系之下皇帝「不能犯錯」,由此無法以刑事犯罪為由起訴皇帝。《1900年官方法律程序法令》允許民事起訴皇帝的公共人格(即起訴政府),但無法起訴皇帝本人。皇帝亦有權特赦罪犯或減免刑罰。
皇帝亦為「榮譽源泉」(fount of honour),為全國所有的授勳和嘉獎的來源。皇帝頒發貴族爵位、任命騎士團團員、授予榮譽稱號等。爵位和多數榮譽都在首相的建議之下授予,但皇帝亦可私人獎賞榮譽。
歷史
皇位傳承
《1703年法令》對繼承做出了規定。繼承規則只有通過國會法令才能修改,因此任何人都無權放棄其繼承權。《嗣位法令》將繼承權限定於皇帝的合法後裔。
皇帝死亡時其繼承人立刻自動繼承皇位(由此即有「先帝已故,新皇萬歲」一說),登基會議(Accession Council)將在海崎皇居會晤並正式宣布這一消息。皇帝於皇居加冕,加冕禮一般由太后或前任皇夫主持。皇帝無需加冕即可開始執政;一般情況下,加冕禮在登基數月後舉行,以便籌備典禮和緬懷先皇。
當一人登基後,其將一直統治自其死亡。史上唯一的遜位柯莉金女皇乃因景祥政變而遭到罷黜,被迫退位。
對性別的限制
一般來說皇位實行男嗣優先長子繼承制,即男性優先於女性,較長子女優先於同性較年輕子女。彰德元年帝國國會一致決定廢除男嗣優先的規定,自會議結束之日後開始實行。無權繼承王位者在繼承法理上視同「自然死亡」,其合法後裔仍然有權繼承王位。
攝政
《攝政法令》(Regency Acts)規定在皇帝身體或心理上無法執行其職責時可進行攝政。當攝政期到來時,繼承順位中的下一人自動成為攝政(除非其亦無法執行其職)。
在皇帝身體狀況不適或不在國境內時,其部分權力可暫時下放至國務顧問(Counsellor of State;皇帝配偶和繼承順位中的前三位)手中。現今的國務顧問包括:彰德皇后、皇太弟、南雲親王、佛萊伊德親王。
財政
在1760年之前,皇帝的所有官方支出都來源於其繼承性的收入,包括皇家地產(Crown Estate)運營的利潤。後來再獲得政府的皇室專款(Civil List)年。每年的地產撥款(Property Services Grant-in-Aid)負責維護皇室各居所,皇家旅行撥款(Royal Travel Grant-in-Aid)則負責旅行支出。皇室專款承擔了大部分的支出,包括人員、國務訪問、公眾活動和官方娛樂。國會每十年對其額度進行修訂,未用完的款項順延至下一個十年。
皇家地產是全國最大的地產所有者之一,2015年其所有地產價值達1100億美軍。作為信託,它不能為皇帝所出售或私有。現今皇家地產交付予財政部的運營利潤超過了皇室專款和撥款的總和。2007-08財年,皇家地產創造了20億美金的利潤,而國會為皇帝提供的撥款則同期僅為4億美金。
對於皇帝的財富總額估計不一(有時包括其個人所有和信託)。《富比士》雜誌估計其財富總額為4000億美元,但官方並未提供任何數據。2021年年四都親王稱4000億美元的估計額為「嚴重低估」。
居所
皇帝的官方居所為海崎皇居,多數國宴、任職儀式、王室洗禮和其他儀式在此舉行。
其他王室居所還包括亞瑟山離宮和xxx宮。這兩處居所都直屬於皇帝,並為未來的皇帝預留,因此不能出售轉手。
頭銜
現任希望帝國皇帝的完整頭銜為「希望一世陛下,蒙上帝恩典,希望帝國及其附屬領地的皇帝,希望公民的皇帝,光城帝國及其附屬領地的皇帝和獨裁者,光城人的皇帝和獨裁者,圓墩帝國及其附屬領地的皇帝和獨裁者,圓墩人的皇帝和獨裁者,戶和帝國及其附屬領地的皇帝和獨裁者,戶和人的皇帝和獨裁者,慶寧人的皇帝,光城親王,圓墩公爵,光城宮當主,亞登帝國及其附屬領地的皇太弟,新蘭西亞大公國及其附屬領地的大公儲,信仰捍衛者,守護者,自由的捍衛者」(His Majesty Hope I, by the grace of God, Emperor of the Empire of Hope and its affiliated territories, the Emperor of Citizens of the Empire, Emperor and Supreme Dictator of the Empire of Mitsujo and its affiliated territories, Emperor and High Dictator of the people of Mitsujo, Emperor and Supreme Dictator of the Empire of Enton and its affiliated territories, Emperor and High Dictator of the people of Enton, Emperor and Supreme Dictator of the Empire of Fuwa and its affiliated territories, Emperor and High Dictator of the people of Fuwa, Emperor of the people of Yoshiyasu, Prince of Mitsujo, Duke of Enton, Lord of Mitsujo Miya, The Royal Brother of the Arden Empire and its affiliated territories, The Grand Duke of the Grand Duchy of New Lancia and its affiliated territories, Defender of the Faith and of Freedom)
君主的敬稱為「皇帝陛下」(His Majesty)或「女皇陛下」(Her Majesty)。在國際條約和護照上亦使用「皇帝陛下」(Hopenic Majesty)一稱,以區別希望帝國國君和其他國家的君主。君主可自主選定其尊號,而尊號並不一定是其名字。例如希望一世未使用其名字作為尊號。
根據傳統,國君的簽名包括其尊號(不包括序數),後加字母C,指代拉丁語中的「凱撒」(Caesar。現任國君的簽名為「Davy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