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亞森王國君主」: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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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亞森王國君主(英文:'''The Monarchy of the Kingdom of Viyaxem''')為[[維亞森王國]]及其海外領地的國家元首及王國三軍統帥,維亞森王國君主由[[帕薩亞尼斯王室]]家族及其後裔擔任,根據憲法,維亞森王室為維亞森王國之憲政機構之一,由狹義的維亞森王室由君主及其家人所組成,維亞森王室允許女性即位為君主,同時,君主之頭銜視在位者之性別而有所更動,在男性君主在位期間稱為「'''國王'''」(英語:'''The King'''),而女性君主在位期間稱為「'''女王'''」(英語:'''The Queen''');現任君主為男性,是國王[[趙子誠|米格特利七世]]陛下。
維亞森王國為一個二元制君主立憲制之王國,君主仍然握有王國之行政和立法權力,根據王國憲法規定,由王國君主御准或頒佈法律,或根據王國首相的提議解散王國議會等,其同時承擔大多君主立憲制國家元首所擁有的禮儀性及外交性事務,禮儀性事務為授勳及嘉獎和任命首相等憲法規定之事務,而外交性事務則為維繫與其他君主國以及坎森提人國家之關係。
== 君主職權 ==
=== 憲政職能 ===
維亞森王國憲法修正案於二零二二年頒布,根據憲法,君主為維亞森王國國家元首,而君主承擔以下憲政職能。
*根據憲法規定解散議會;
*應首相之建議解散議會;
*御准或頒佈由議會制定之法律;
*授勳及嘉獎王國公民;
*根據議會的建議任命首相;
*接見外國元首或政府首腦;
*維繫與其他君主國以及坎森提人國家之關係;
*召集議會開議、閉會和休會;
*根據首相或議會的建議頒布緊急命令;
*統帥王國三軍,向三軍發出最高指令;及
*根據情況行使酌情權等。
根據憲法,酌情權可在委任王國首相及首相提請解散王國議會的情況下行使,君主可以拒絕首相建議解散議會,或拒絕任命最大黨領袖擔任王國首相,唯歷任維亞森君主鮮少使用酌情權,大多是遵照議會的提議及首相的建議解散議會及任命首相。
=== 君主特權 ===
維亞森王國君主有一系列的特殊權力,部分特殊職權是由不成文的傳統產生,而前述權力稱為君主特權,現君主之君主特權如左:
*頒布教育敕令設立大學及一切高等教育機構;
*以詔令頒授、收回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
*以詔令創設及頒授榮譽頭銜;
*發行王國護照或撤回;
*以詔令頒佈法律公佈和執行;
*將外國國民驅逐出境;
*君主稱呼及職銜之選擇;及
*以詔令成立政府機構等。
大多君主特權都會在會同首相的情況下執行,而護照之頒行及撤回多由君主委託外交主管機構行使,行使君主特權時大多無需通過王國議會的批准,也不須經王國議會之同意;而王國君主本也享有主動宣戰權,唯主動宣戰權在君主建議下改為被動宣戰權,是指在議會二分之一同意或首相提議,經君主行使酌情權後行使權力。
== 歷史 ==
== 王位繼承 ==
根據維亞森王國王室典範及維亞森王國憲法,將繼承權限定於僅[[帕薩亞尼斯王室]]的後裔才享有繼承權,而女性的[[帕薩亞尼斯王室]]後裔亦享有與男性相同的繼承權,維亞森王國君主的繼任順序是根據年齡由高向低排序,而一般於君主辭世或提早退位時,其繼承人立刻自動繼承王位,故維亞森王國君主繼任者一般而言並不具有拒絕即位之權;此一消息通常由前任君主的王后或王夫代表王室宣布;新任君主通常會在即位後一年內舉行加冕典禮,而加冕典禮當日及前後一日會被定為國定假期,通常而言,加冕典禮會在首都附近的皇宮舉行。
=== 攝政 ===
當君主因年紀未滿十五歲即位、或君主身體健康及心理健康而影響其無法行使憲政職能時,可進行攝政;於攝政通常由繼任名單第一順位擔任;而若君主因出訪外國而不在境內時,則由監國大君(即繼任順位中第一及第二順位者)代行部分權力,而由監國大君代理的情況下,任命的首相被稱作為代理首相,有待君主回國後才進行正式任命;而在由監國大君代理的情況下,其亦不得解散議會,亦不得執行御准。
== 財務 ==
== 居所 ==
== 頭銜 ==
== 參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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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3年2月9日 (四) 10:30 的最新修訂

維亞森王國國王
King of the Kingdom of Viyaxem
帝國君主
現任
米格特利七世國王陛下
詳情
尊稱 陛下
產生方式 世襲制

維亞森王國君主(英文:The Monarchy of the Kingdom of Viyaxem)為維亞森王國及其海外領地的國家元首及王國三軍統帥,維亞森王國君主由帕薩亞尼斯王室家族及其後裔擔任,根據憲法,維亞森王室為維亞森王國之憲政機構之一,由狹義的維亞森王室由君主及其家人所組成,維亞森王室允許女性即位為君主,同時,君主之頭銜視在位者之性別而有所更動,在男性君主在位期間稱為「國王」(英語:The King),而女性君主在位期間稱為「女王」(英語:The Queen);現任君主為男性,是國王米格特利七世陛下。

維亞森王國為一個二元制君主立憲制之王國,君主仍然握有王國之行政和立法權力,根據王國憲法規定,由王國君主御准或頒佈法律,或根據王國首相的提議解散王國議會等,其同時承擔大多君主立憲制國家元首所擁有的禮儀性及外交性事務,禮儀性事務為授勳及嘉獎和任命首相等憲法規定之事務,而外交性事務則為維繫與其他君主國以及坎森提人國家之關係。

君主職權[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憲政職能[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維亞森王國憲法修正案於二零二二年頒布,根據憲法,君主為維亞森王國國家元首,而君主承擔以下憲政職能。

  • 根據憲法規定解散議會;
  • 應首相之建議解散議會;
  • 御准或頒佈由議會制定之法律;
  • 授勳及嘉獎王國公民;
  • 根據議會的建議任命首相;
  • 接見外國元首或政府首腦;
  • 維繫與其他君主國以及坎森提人國家之關係;
  • 召集議會開議、閉會和休會;
  • 根據首相或議會的建議頒布緊急命令;
  • 統帥王國三軍,向三軍發出最高指令;及
  • 根據情況行使酌情權等。

根據憲法,酌情權可在委任王國首相及首相提請解散王國議會的情況下行使,君主可以拒絕首相建議解散議會,或拒絕任命最大黨領袖擔任王國首相,唯歷任維亞森君主鮮少使用酌情權,大多是遵照議會的提議及首相的建議解散議會及任命首相。

君主特權[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維亞森王國君主有一系列的特殊權力,部分特殊職權是由不成文的傳統產生,而前述權力稱為君主特權,現君主之君主特權如左:

  • 頒布教育敕令設立大學及一切高等教育機構;
  • 以詔令頒授、收回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
  • 以詔令創設及頒授榮譽頭銜;
  • 發行王國護照或撤回;
  • 以詔令頒佈法律公佈和執行;
  • 將外國國民驅逐出境;
  • 君主稱呼及職銜之選擇;及
  • 以詔令成立政府機構等。

大多君主特權都會在會同首相的情況下執行,而護照之頒行及撤回多由君主委託外交主管機構行使,行使君主特權時大多無需通過王國議會的批准,也不須經王國議會之同意;而王國君主本也享有主動宣戰權,唯主動宣戰權在君主建議下改為被動宣戰權,是指在議會二分之一同意或首相提議,經君主行使酌情權後行使權力。

歷史[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王位繼承[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根據維亞森王國王室典範及維亞森王國憲法,將繼承權限定於僅帕薩亞尼斯王室的後裔才享有繼承權,而女性的帕薩亞尼斯王室後裔亦享有與男性相同的繼承權,維亞森王國君主的繼任順序是根據年齡由高向低排序,而一般於君主辭世或提早退位時,其繼承人立刻自動繼承王位,故維亞森王國君主繼任者一般而言並不具有拒絕即位之權;此一消息通常由前任君主的王后或王夫代表王室宣布;新任君主通常會在即位後一年內舉行加冕典禮,而加冕典禮當日及前後一日會被定為國定假期,通常而言,加冕典禮會在首都附近的皇宮舉行。

攝政[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當君主因年紀未滿十五歲即位、或君主身體健康及心理健康而影響其無法行使憲政職能時,可進行攝政;於攝政通常由繼任名單第一順位擔任;而若君主因出訪外國而不在境內時,則由監國大君(即繼任順位中第一及第二順位者)代行部分權力,而由監國大君代理的情況下,任命的首相被稱作為代理首相,有待君主回國後才進行正式任命;而在由監國大君代理的情況下,其亦不得解散議會,亦不得執行御准。

財務[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居所[編輯 | 編輯原始碼]

頭銜[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參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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