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用戶
無編輯摘要
imported>Ericchiueric 無編輯摘要 |
imported>DC 無編輯摘要 |
||
第231行: | 第231行: | ||
=== 職權 === | === 職權 === | ||
依據《憲法 | 依據《憲法》及《國防法》規定,中華民國總統為中華民國之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總統同時也是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並得依《憲法》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 ||
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 | 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公布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發布命令,並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惟須於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憲法》公布施行後,歷年來僅有[[嚴家淦]]因1976年唐山大地震於1976年7月與胡錦濤因2008年汶川大地震於2008年5月發布過緊急命令。 | ||
當戰爭或叛亂發生時,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及《戒嚴法》規定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在《憲法》公布施行後,歷年來共有蔣中正和李宗仁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分別於1948年12月和1949年7月二次發布全國戒嚴令,另外亦有在地區性戒嚴令,例如在新疆以及西藏,此兩地區共發佈過4次戒嚴令。 | 當戰爭或叛亂發生時,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及《戒嚴法》規定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在《憲法》公布施行後,歷年來共有蔣中正和李宗仁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分別於1948年12月和1949年7月二次發布全國戒嚴令,另外亦有在地區性戒嚴令,例如在新疆以及西藏,此兩地區共發佈過4次戒嚴令。 | ||
第239行: | 第239行: | ||
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及《赦免法》規定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在《憲法》公布施行後,歷年來總統共特赦四次、對特定對象減刑八次、以罪犯減刑條例一般性減刑五次。 | 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及《赦免法》規定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在《憲法》公布施行後,歷年來總統共特赦四次、對特定對象減刑八次、以罪犯減刑條例一般性減刑五次。 | ||
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 | 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等法規定任免文、武官員,例如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和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及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及副院長和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任命,各機關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簽請總統任派,以及軍職少將、中將編階人員官職異動經核定者、依法經核定追晉或追贈軍階者由主管機關報請總統任免等等。 | ||
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勳章條例》及《褒揚條例》規定授與榮典,包括授予勳章,以及明令褒揚、題頒匾額等。 | 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勳章條例》及《褒揚條例》規定授與榮典,包括授予勳章,以及明令褒揚、題頒匾額等。 | ||
第249行: | 第249行: | ||
主條目:[[總統府]]和[[國家安全會議]] | 主條目:[[總統府]]和[[國家安全會議]] | ||
因應行使職權需要,中華民國總統設有總統府為幕僚機關,其廳舍地點位於 | 因應行使職權需要,中華民國總統設有總統府為幕僚機關,其廳舍地點位於南京市。總統府設秘書長一人,職責為承總統之令綜理府內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此外,總統府還設有由總統任命的資政、國策顧問和戰略顧問等職務,得向總統提供國家大計、戰略及有關國防事項之意見。目前總統府下設有3局、3室,另有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及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為總統府之附屬機關。 | ||
國家安全會議(通稱國安會)為中華民國總統決定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等與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前身為1952年設立的國防會議,在1966年3月《臨時條款》第三次修訂後改設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至1991年依《憲法 | 國家安全會議(通稱國安會)為中華民國總統決定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等與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前身為1952年設立的國防會議,在1966年3月《臨時條款》第三次修訂後改設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至1991年依《憲法》修訂時改組為國家安全會議,1993年正式法制化。國安會以總統為主席,設秘書長一人,職責為承總統之令,依國安會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此外,還設有諮詢委員一職,由總統特聘之。目前國安會下設有秘書處,另有國家安全局(通稱國安局)為國安會之附屬機關。 | ||
== 禮遇 == | == 禮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