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國聯邦樞密院太政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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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聯邦樞密院最高議長(英語:Supreme Chancellor of the Privy Council of the Imperial Commonwealth of Nations),簡稱帝國聯邦最高議長Supreme Chancellor of the Imperial Commonwealth)、樞密院最高議長Supreme Chancellor of the Privy Council)或最高議長Supreme Chancellor/High Chancellor),是帝國聯邦最高權力機構常設機構樞密院的負責人,是國家的最高政府首腦,一般也被視為帝國聯邦政策的實際決策者,但大總統通過兼任帝國大軍大元帥有著更高的地位和軍事統帥權,最高議長法理上只是帝國聯邦中的第二號人物,其地位在大總統之下。目前,帝國大總統亨利九世兼任最高議長。

職權

根據《1784樞密院議案》規定,樞密院最高議長有以下職權:

  • 最高議長全面領導樞密院工作,代表樞密院對帝國大總統及元老院負責;
  • 樞密院副議長、國務會議顧問協助最高議長工作,並與各國事機構負責人、帝國銀行總裁一起對最高議長負責;
  • 樞密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最高議長具有最後決策權;
  • 最高議長有權向帝國大總統及元老院提出樞密院副議長、國務會議顧問、各國事機構負責人、帝國銀行總裁的任免人選。
  • 樞密院通過的樞密院頒令,須由總理副署,才具法律效力。
  • 最高議長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議長代行最高議長職務。
  • 最高議長召集和主持樞密院會議。會議一般討論重大問題或涉及眾多國事機構的重大事項,樞密院會議一般每一季度或每半年召開一次。
  • 最高議長召集和主持國務會議。會議討論樞密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提請樞密院全體的議案,樞密院準備發布的行政法規,各國事機構請示國務會議的重大事項等。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
  • 最高議長依據皇家特權或樞密院頒令賦予的權力,可用自己名義發布樞密院令,用來頒布和廢止行政法規。

任免程序

  • 法理上,大總統有權任何人為最高議長
  • 實際實行上,樞密院最高議長需具備五重身分
    • 為元老院元老
    • 由元老院通過提名為候選人
    • 大總統任命為樞密院大臣
    • 再由樞密院提名
    • 大總統任命為國務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