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國聯邦樞密院太政大臣
帝國聯邦樞密院太政大臣(英語:Supreme Chancellor of the Privy Council of the Imperial Commonwealth of Nations),簡稱帝國聯邦太政大臣(Supreme Chancellor of the Imperial Commonwealth)、樞密院太政大臣(Supreme Chancellor of the Privy Council)或太政大臣(Supreme Chancellor/High Chancellor),是帝國聯邦最高權力機構常設機構樞密院的負責人,是國家的最高政府首腦,一般也被視為帝國聯邦政策的實際決策者,但大總統通過兼任帝國大軍大元帥有著更高的地位和軍事統帥權,太政大臣法理上只是帝國聯邦中的第二號人物,其地位在大總統之下。目前,帝國大總統亨利九世兼任太政大臣。
職權[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根據《1784樞密院議案》規定,樞密院太政大臣有以下職權:
- 太政大臣全面領導樞密院工作,代表樞密院對帝國大總統及元老院負責;
- 樞密院副議長、國務會議顧問協助太政大臣工作,並與各國事機構負責人、帝國銀行總裁一起對太政大臣負責;
- 樞密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太政大臣具有最後決策權;
- 太政大臣有權向帝國大總統及元老院提出樞密院副議長、國務會議顧問、各國事機構負責人、帝國銀行總裁的任免人選。
- 樞密院通過的樞密院頒令,須由總理副署,才具法律效力。
- 太政大臣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議長代行太政大臣職務。
- 太政大臣召集和主持樞密院會議。會議一般討論重大問題或涉及眾多國事機構的重大事項,樞密院會議一般每一季度或每半年召開一次。
- 太政大臣召集和主持國務會議。會議討論樞密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提請樞密院全體的議案,樞密院準備發布的行政法規,各國事機構請示國務會議的重大事項等。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
- 太政大臣依據皇家特權或樞密院頒令賦予的權力,可用自己名義發布樞密院令,用來頒布和廢止行政法規。
任免程序[編輯 | 編輯原始碼]
- 法理上,大總統有權任何人為太政大臣
- 實際實行上,樞密院太政大臣需具備五重身分
- 為元老院元老
- 由元老院通過提名為候選人
- 大總統任命為樞密院大臣
- 再由樞密院提名
- 大總統任命為國務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