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編輯摘要
無編輯摘要 |
無編輯摘要 |
||
第26行: | 第26行: | ||
== 憲政職能== | == 憲政職能== | ||
根據《2020改革法 | 根據《2020年改革法令》,帝國君主為國家元首兼統治者,其名義上掌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權力,但被明定應下放與相應的機關,而不由帝國皇帝親自執行。 | ||
而由於在歷史傳統上,帝國君主一向總覽各項大權,故即使在現行法律下,帝國君主的權力雖被限制,但仍對行政和立法機關有一定的影響力,例如可不按照帝國國會選舉結果或狀態任命首相,又或可否決已由帝國國會兩院已通過的法案。但近年來,在多方要求下,彰德今上皇帝發布多項皇室御詔,明言帝國君主在國家一般情況下,不應對行政和立法機關作出任何影響,亦不應兼任任何行政和立法機關(除參議院外)的職務。 | 而由於在歷史傳統上,帝國君主一向總覽各項大權,故即使在現行法律下,帝國君主的權力雖被限制,但仍對行政和立法機關有一定的影響力,例如可不按照帝國國會選舉結果或狀態任命首相,又或可否決已由帝國國會兩院已通過的法案。但近年來,在多方要求下,彰德今上皇帝發布多項皇室御詔,明言帝國君主在國家一般情況下,不應對行政和立法機關作出任何影響,亦不應兼任任何行政和立法機關(除參議院外)的職務。 | ||
第37行: | 第37行: | ||
而在出現無任何政黨或聯盟擁有多數席位時,俗稱懸峙議會的情況下,帝國君主則可不按照帝國國會選舉結果或狀態而任命新帝國首相,或與各黨領袖會面,嘗試說服各黨組成聯合政府。一般而言,帝國君主不會在出現懸峙議會的情況時立即自行任命新帝國首相,而是會與各黨領袖會面,在無果後才任命最可能獲得帝國國會多數支持的議員為首相。 | 而在出現無任何政黨或聯盟擁有多數席位時,俗稱懸峙議會的情況下,帝國君主則可不按照帝國國會選舉結果或狀態而任命新帝國首相,或與各黨領袖會面,嘗試說服各黨組成聯合政府。一般而言,帝國君主不會在出現懸峙議會的情況時立即自行任命新帝國首相,而是會與各黨領袖會面,在無果後才任命最可能獲得帝國國會多數支持的議員為首相。 | ||
=== 解散帝國眾議院 === | === 解散帝國眾議院 === | ||
根據《2020改革法 | 根據《2020年改革法令》,帝國君主可以在希望帝國首相的要求下,或帝國國會兩院的要求下解散帝國眾議院。而其亦可自行頒詔解散帝國眾議院。 | ||
但在根據彰德今上皇帝發佈的詔令,以及不成文的憲政傳統下,帝國君主通常只會在希望帝國首相的要求下解散帝國眾議院。而對於帝國國會兩院的要求,則會先與帝國首相和帝國內閣商討,再由帝國君主本人決定是否解散帝國眾議院重選。 | 但在根據彰德今上皇帝發佈的詔令,以及不成文的憲政傳統下,帝國君主通常只會在希望帝國首相的要求下解散帝國眾議院。而對於帝國國會兩院的要求,則會先與帝國首相和帝國內閣商討,再由帝國君主本人決定是否解散帝國眾議院重選。 | ||
=== 司法上的角色 === | === 司法上的角色 === | ||
根據《2020改革法 | 根據《2020年改革法令》,帝國君主掌有司法機關的權力,同時除規定的特別法庭外,帝國君主亦不受任何法院的審判。但因司法權被明定應下放與相應的機關,其本人不親自執行司法權力,而司法裁決都以其名義進行。 | ||
=== 皇家特權 === | === 皇家特權 === | ||
根據《2020改革法 | 根據《2020年改革法令》,帝國君主有一系列的皇家特權可以行使,包括: | ||
*發布可代替法律的詔令; | *發布可代替法律的詔令; | ||
*任命和罷免帝國首相和帝國內閣閣員; | *任命和罷免帝國首相和帝國內閣閣員; | ||
第60行: | 第60行: | ||
== 皇位傳承 == | == 皇位傳承 == | ||
{{Main|希望帝國君主世系圖}} | {{Main|希望帝國君主世系圖}} | ||
《2020改革法 | 《2020年改革法令》和《帝國皇室典範》均對繼承做出了規定,指出希望帝國皇室成員無論長幼或性別,均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利。而由於皇室典範只能由皇室典議院修改,故除非向皇室典議院提交放棄其繼承權的申請,否則均無權放棄其繼承權。 | ||
而在前任帝國君主死亡時,其指定繼承人或推定繼承人立刻自動繼承皇位(由此即有「先帝已故,新皇萬歲」一說),而前任帝國君主的遺孀將在海崎皇居會晤並正式宣布這一消息,新任帝國君主無需加冕即可開始執政。 | 而在前任帝國君主死亡時,其指定繼承人或推定繼承人立刻自動繼承皇位(由此即有「先帝已故,新皇萬歲」一說),而前任帝國君主的遺孀將在海崎皇居會晤並正式宣布這一消息,新任帝國君主無需加冕即可開始執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