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由行政區總理
香港自由行政區總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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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cellor of Hong Kong Free Administrative Region | |
所屬 |
行政會議 總理辦公室 |
官邸 | 禮賓府 |
任命者 | 中華民國行政院院長 |
任期 | 四年一屆,可連任一次 |
設立法源 | 《香港基本法》 |
先前職位 | 香港總督 |
首任 | 陳方安生女爵士 |
設立 | 1997年7月1日 |
副職 |
政務司司長 財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
薪資 | 約42萬港元(月薪) |
香港自由行政區總理(又稱「香港總理」、「Chancellor」 ),是香港自由行政區的政府首腦,在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此職位設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英屬香港時期的「香港總督」一職,有全民直選產生,並由中華民國行政院院長簽署任命。其領導的內閣擁有行政權,並由獨立的公共服務委員會管理公務員的聘用以及處分。總理從議員中選出內閣各司。
資格
根據《香港自由行政區基本法》第44條,香港自由行政區總理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年滿四十周歲
-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
- 在外國無居留權
- 是香港自由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是中國公民
選舉程序由《總理選舉條例》(第569章)所規管。其中該條例第14條規定,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立刻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 是現任總理,並且是連續第二屆擔任此職位
- 是司法人員或訂明公職人員
-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被判定破產,而且並未根據該條例第30A或30B條獲解除破產;
- 其所持有的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並非是由香港發出的護照或身分證明書,或由中華民國任何地區有關當局發出的入境證
-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但既未服該刑罰或任何替代刑罰,而亦未獲赦免
- 已被裁定犯叛逆罪
- 在提名日前的5年內,曾被裁定觸犯
- 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不少於3個月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
-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所訂明的舞弊或非法行為
- 《防止賄賂條例》第 II 部所訂明的罪行
- 選管會所訂立的規例內訂明的任何罪行
- 當其時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I部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和事務
- 在提名日期前的5年內,曾經
- 因沒旨拒絕或忽略作出指明誓言而根據法律離任,或喪失就任的資格
- 被宣告、宣佈或裁定為違反會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民國香港自由行政區的宣誓
- 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民國香港自由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其中訂明公職人員包括:
-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主席
- 廉政專員、副廉政專員及擔任在《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下的任何其他職位的人
- 申訴專員及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第6條獲委任的人
-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行政總裁及該局的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科主管、行政總監、經理及該局僱用的律師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及其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僱用或聘用的人
-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主席及由該委員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僱用或聘用的人
- 受僱於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並在該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任職(不論該職位屬永久性或臨時性的)的人
候選人要在提名期內取得不少於八分之一(現為188名)選舉委員提名。提名表格須附有一項表明該候選人是以個人身分參選,並擁護《香港自由行政區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民國香港自由行政區的聲明;及一項關於該候選人的國籍和他是否擁有外國居留權的聲明。
離職
辭職
按《基本法》第52條,行政長官於以下情況必須辭職:
-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局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局,重選的立法局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總理仍拒絕簽署;
- 因立法局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局,重選的立法局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總理解散立法會及辭職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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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將其發回重議 | 立法局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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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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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理拒絕簽署公布原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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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總理徵詢行政會議意見後可解散立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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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重選後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原案 | 立法局重選後仍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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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於一個月內簽署並公布原案 | 總理拒絕簽署公布原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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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必須辭職 |
彈劾
按《基本法》第73(9)條,立法局議員可以向立法局動議彈劾案,報請中華民國行政院決定是否免職。
總理彈劾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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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四分之一全體議員的聯合動議,指控總理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但拒不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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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經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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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以進行調查並向立法局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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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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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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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提出彈劾案,報請行政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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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及待遇
- 總理獲得編配官邸禮賓府。
- 總理獲得編配總理粉嶺別墅,部份官方活動會於粉嶺別墅舉行。
- 總理的坐駕車牌以香港區徽代替。
- 總理年薪為政務司司長的112%,總理年薪將調高至大約500萬港元(月薪約41萬港元)。
- 總理於香港自由行政區排名表排名第一。
- 總理英文名稱前會加上「The Honourable」。
候任待遇
離任後待遇
2005年6月14日,香港自由行政區政府公布,決定原則上接納總理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於2005年6月9日提交的報告。委員會由黃保欣擔任主席,委員包括鄭海泉、廖柏偉和梁國輝。
報告中建議:
- 前任總理離任後3年內會受到離職後的就業規管。
- 前任總理會獲提供
- 前任總理辦公室。
- 協助進行推廣和禮節性的工作。
- 行政支援。
- 官方車輛連司機的運載服務。
- 前任總理也可以享有禮遇安排和醫療及牙科福利。
- 視乎香港警務處的風險評估,前任總理會獲得保安服務。
歷任
黨籍 | 無黨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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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黨 | ||
民主黨 | ||
前進黨 |
№ | 姓名
(生卒年份) |
肖像 | 任期 | 政黨 | 所屬內閣 | 政黨聯盟 | 立法局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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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方安生 (1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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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 | 2002年7月1日 | 民主黨 | 陳方安生內閣 | 第1屆 | |
5年0天 | ||||||||
第一任總理。 | ||||||||
2 | 曾蔭權(1944-) | ![]() |
2002年7月1日 | 2012年7月1日 | 無黨籍 | 曾蔭權第一次內閣 | Dem — NewDem ― Lib | 第2屆 |
10年0天 | 曾蔭權第二次內閣 | 第3屆 | ||||||
第一任總理。 | ||||||||
3 | 唐英年 (1952-) |
![]() |
2012年7月1日 | 2017年7月1日 | 保守黨 | 唐英年內閣 | Con — NewDem ― Lib —BPA | 第4屆 |
5年0天 | ||||||||
第一任總理。 | ||||||||
4 | 曾俊華(1944-) | ![]() |
2017年7月1日 | 現任 | 前進黨 | 曾俊華第一次內閣 | Frontier — Dem — Civic ― Lib | 第5屆 |
7年302天 | 曾俊華第二次內閣 | 第6屆 | ||||||
第一任總理。 |
時間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