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由行政區總理
香港自由行政區總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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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f Minister of Hong Kong Free Administrative Region | |
所屬 |
行政會議 總理辦公室 |
官邸 | 維多利亞公館 |
任命者 | 香港都督(以中華民國政府之名) |
任期 | 無限 |
設立法源 | 《香港基本法》 |
先前職位 | 香港政務司 |
首任 | 陳方安生女爵士 |
設立 | 1997年7月1日 |
副職 |
副總理 財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
薪資 | 約42萬港元(月薪) |
香港自由行政區總理(又稱「香港總理」、「Chief Minister」 ),是香港自由行政區的政府首腦,在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此職位設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帝國聯邦香港邦時期的政務司一職,有全民直選產生,並由香港都督以中華民國政府之名簽署任命。其領導的內閣擁有行政權,並由獨立的公共服務委員會管理公務員的聘用以及處分。總理從議員中選出內閣各司。
資格
根據《香港自由行政區基本法》第44條,香港自由行政區總理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年滿四十周歲
-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
- 在外國無居留權
- 是香港自由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是中國公民
選舉程序由《總理選舉條例》(第569章)所規管。其中該條例第14條規定,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立刻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 是司法人員或訂明公職人員
-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被判定破產,而且並未根據該條例第30A或30B條獲解除破產;
- 其所持有的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並非是由香港發出的護照或身分證明書,或由中華民國任何地區有關當局發出的入境證
-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但既未服該刑罰或任何替代刑罰,而亦未獲赦免
- 已被裁定犯叛逆罪
- 在提名日前的5年內,曾被裁定觸犯
- 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不少於3個月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
-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所訂明的舞弊或非法行為
- 《防止賄賂條例》第 II 部所訂明的罪行
- 選管會所訂立的規例內訂明的任何罪行
- 當其時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I部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和事務
- 在提名日期前的5年內,曾經
- 因沒旨拒絕或忽略作出指明誓言而根據法律離任,或喪失就任的資格
- 被宣告、宣佈或裁定為違反會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民國香港自由行政區的宣誓
- 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民國香港自由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其中訂明公職人員包括:
-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主席
- 廉政專員、副廉政專員及擔任在《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下的任何其他職位的人
- 申訴專員及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第6條獲委任的人
-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行政總裁及該局的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科主管、行政總監、經理及該局僱用的律師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及其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僱用或聘用的人
-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主席及由該委員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僱用或聘用的人
- 受僱於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並在該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任職(不論該職位屬永久性或臨時性的)的人
候選人要在提名期內取得不少於八分之一(現為188名)選舉委員提名。提名表格須附有一項表明該候選人是以個人身分參選,並擁護《香港自由行政區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民國香港自由行政區的聲明;及一項關於該候選人的國籍和他是否擁有外國居留權的聲明。
離職
總理透過向都督遞交辭呈結束任期。這種情況可能發生在他們的政黨在大選中失敗,不再得到立法局的信任之後。這種情況也可能發生在任期中期,如果他們因政治原因或健康狀況不佳等其他原因被迫辭職。如果總理在任期中辭職,而其所屬政黨在立法局中佔多數,該黨會根據其規則選出新黨魁,都督會邀請這位新黨魁成為新總理。即將離任的總理將在看守內閣留任,直到該黨選出新黨魁。辭職後,前總理仍是立法局和行政局議員。此外,在以下情況下,總理或/和其內閣司長亦可被彈劾
彈劾
按《基本法》第73(9)條,立法局議員可以向立法局動議彈劾案,提請都督決定是否免職。如彈劾成功需在三個工作天內上報中華民國行政院。
總理彈劾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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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四分之一全體議員的聯合動議,指控總理或和/內閣司長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但拒不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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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經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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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可委託首席大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以進行調查並向立法局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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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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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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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提出彈劾案,報請都督決定,如彈劾成功需在三個工作天內上報中華民國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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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及待遇
- 總理獲得編配官邸維多利亞公館。
- 總理獲得編配總理粉嶺別墅,部份官方活動會於粉嶺別墅舉行。
- 總理的坐駕車牌以香港區徽代替。
- 總理年薪為500萬港元(月薪約41萬港元)。
- 總理於香港自由行政區排名表排名第一。
- 總理英文名稱前會加上「The Honourable」。
候任待遇
離任後待遇
2005年6月14日,香港自由行政區政府公布,決定原則上接納總理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於2005年6月9日提交的報告。委員會由黃保欣擔任主席,委員包括鄭海泉、廖柏偉和梁國輝。
報告中建議:
- 前任總理離任後3年內會受到離職後的就業規管。
- 前任總理會獲提供
- 前任總理辦公室。
- 協助進行推廣和禮節性的工作。
- 行政支援。
- 官方車輛連司機的運載服務。
- 前任總理也可以享有禮遇安排和醫療及牙科福利。
- 視乎香港警務處的風險評估,前任總理會獲得保安服務。
歷任
黨籍 | 無黨籍 | 自由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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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黨 | 新民黨 | |||
民主黨 | ||||
進步平台 |
№ | 姓名
(生卒年份) |
肖像 | 任期 | 政黨 | 所屬內閣 | 政黨聯盟 | 立法局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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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方安生 (1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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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 | 2001年4月30日 | 民主黨 | 陳方安生第一次內閣 | Dem - ADPL - Lib | 第1屆 1995-1998 |
3年303天 | 陳方安生第二次內閣 | Dem - Frontiers - ADPL - Lib | 第2屆 1998-2002 | |||||
第一任總理,任內進行公務員改革以及政府問責制改革,並處理1998年亞洲金融風暴以及開始進行再工業化進程,最終因私人理由辭職。 | ||||||||
2 | 曾蔭權 (1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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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30日 | 2012年5月30日 | 無黨籍 | 曾蔭權第一次內閣 | ||
曾蔭權第二次內閣 | 第3屆 2002-2007 | |||||||
11年28天 | 曾蔭權第三次內閣 | Dem - Frontiers - ADPL - Lib - SJP - Forum | 第4屆 2007-2010 | |||||
曾蔭權第四次內閣 | Dem - PP - Lab - LSD - PTU - ADPL - NeoDem - Lib - Civic | 第5屆 2010-2014 | ||||||
第二任總理,最長任期的總理,也是唯一一任無黨籍總理。任內推動十大建設並應對2003年的沙士以及2009年的禽流感,並進行政治制度改革,引進政黨票制度並將功能組別削減為十個界別,但在2012年5月28日因一系列貪污醜聞引咎辭職,由副總理,自由黨的許仕仁擔任。 | ||||||||
代理 | 許仕仁 (1948-) |
2012年5月30日 | 2012年8月1日 | 自由黨 | 許仕仁代理內閣 | |||
63天 | ||||||||
過渡總理,在8月1日被廉政公署以貪污案被捕,成為首位被捕的總理,被都督解職後由時任立法局主席代理至新會期開始。 | ||||||||
代理 | 李華明 (1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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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日 | 2012年10月10日 | 民主黨 | 李華明代理內閣 | ||
90天 | ||||||||
過渡總理,在新會期開始後交由唐英年帶領的保守內閣。 | ||||||||
3 | 梁振英 (1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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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0日 | 2014年10月15日 | 保守黨 | 梁振英內閣 | Con - NewCentury - FTU - FLU - Lib - NewDem | |
2年41天 | ||||||||
第三任總理。 | ||||||||
代理 | 唐英年 (1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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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5日 | 2014年11月20日 | 保守黨 | 唐英年代理內閣 | ||
36天 | ||||||||
第三任總理。 | ||||||||
4 | 劉慧卿 (1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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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4日 | 2020年9月14日 | 民主黨 | 劉慧卿內閣 | Dem - NeoDem - Lab - Youngspiration - Demosisto - NWSC - PTU - Siulai - LSD - Civic | 第6屆 2014-2019 |
5年0天 | ||||||||
第二位女性總理。 | ||||||||
5 | 曾俊華 (1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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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4日 | 現任 | 進步平台 | 曾俊華第一次內閣 | Dem - ADPL - NeoDem - Forwards - Civic - BPA | 第7屆 2019-2024 |
4年225天 | 曾俊華第二次內閣 | Dem - ADPL - NeoDem - Forwards - NewDem Civic - BPA - Lib | 第8屆 2024- | |||||
第一任總理。 |
時間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