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戶原尼亞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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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原民國臨時憲法
作者:趙子誠 施德賢  戶原民國國民大會 戶原民國 
戶原民國國民大會 制定
有效期:民安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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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為確保正式行憲前,國家之一切施政有所依據,及使全國人民認識法治的原則,本人特別召集國民大會之議員,廣納百川、集思廣益,由人民及議員的共同意志來撰寫此法,貫徹民主精神。」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

戶原民國之主權,依法屬於戶原民國全體國民。

第二條

戶原民國是一個依法行政的社會民主主義共和制國家。

第三條

具有戶原民國國籍者,依法是為戶原民國國民。

第四條

戶原民國之國旗,依法為祖國國光旗。

第五條

戶原民國之領土,未經議會決議,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章.人民之權

第六條

戶原民國之任何國民,不分階級、種族、性別、宗教及黨派,一律平等。

第七條

戶原民國國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

第八條

戶原民國國民依法具有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

第九條

戶原民國國民依法具有集會結社、組織黨派之自由。

第十條

戶原民國國民依法須對國家效忠。

第十一條

戶原民國國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

第三章.政治

第十二條

戶原民國之國家元首,依法為總統,並設副總統一職。

第十三條

戶原民國政府之首腦,依法由總統任命,行議會同意。

第十四條

總統之任期,依法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戶原民國之國民,依法有權組織政黨。

第十六條

戶原民國之國民,依法有權參與選舉。

第十七條

戶原民國之地方自治團體劃分為左列:

(一)直轄市、道

(二)道轄市、道轄縣

(三)區(適用於直轄市或道轄市)、市、鎮及鄉

(四)村(適用於鎮及鄉)、里(適用於市及區)

第十八條

戶原民國在行使臨時憲法期間,一律需依法行政。

第四章.通則

第十九條

本憲法經戶原民國國民大會制定,任何戶原民國之法律、命令等,在憲法正式頒布前,皆不得與本臨時憲法有所牴觸。

第二十條

本法實施之範圍,應包括戶原民國之治權所及之處,以及各海外駐使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