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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是戶原民國之政府首腦,負責領導聯邦政府之工作,任期不限制;政府主席由聯邦總統提名,並經議會同意後任命;戶原民國政府由十四個獨立部會及若干個其他機構所組成,是戶原民國統治權境內之最高行政機構,負責行使基於聯邦法律或其他法律所授予之業務。 | [[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是戶原民國之政府首腦,負責領導聯邦政府之工作,任期不限制;政府主席由聯邦總統提名,並經議會同意後任命;戶原民國政府由十四個獨立部會及若干個其他機構所組成,是戶原民國統治權境內之最高行政機構,負責行使基於聯邦法律或其他法律所授予之業務。 | ||
鑒於戶原民國的特殊聯邦體制,聯邦的立法權不較其他國家完整,[[戶原民國議會]]是由[[戶原民國參議院|參議 | 鑒於戶原民國的特殊聯邦體制,聯邦的立法權不較其他國家完整,[[戶原民國議會]]是由[[戶原民國參議院|參議院]]及[[戶原民國國民議會]]所組成的兩院制立法機構,議會負責制定、修正及廢止法令、通過及批准預算案等立法機構相關業務,戶原民國議會兩院所掌有的權力相等,唯參議院有權修改或否決國民議會所制定或修正之法規,而同時公民議會亦可以以簡單多數決之原則,在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時推翻參議院的決議;戶原民國之[[戶屬蘇丹|蘇丹聯邦]]、[[柏辛芬]]及[[戶屬南靖灣|南靖灣]]等主權自治國均設立其之議會機構,前述之各議會亦執掌制定、修正及廢止法令、通過及批准預算案等立法機構相關業務。 | ||
戶原民國之司法體系由憲法法院、聯邦法院及其他法院體系所構成,戶原民國憲法要求所有司法人員保持政治中立,並要求司法人員超出黨派及不得參與政黨;戶原民國聯邦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並經議會同意後任命,任期為五年,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戶原民國憲法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並經議會同意後任命,任期為五年,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戶原民國憲法法院審理違憲案訴訟及政黨解散案審核,並擁有司法覆核權,而聯邦法院名義上掛名聯邦,實際上是由[[太平州大陸最高法院]]、[[蘇丹聯邦最高法院]]、[[南靖灣最高法院]]及[[柏辛芬最高法院]]等眾多最高法院構成,執掌各地區案件之最終審。 | 戶原民國之司法體系由憲法法院、聯邦法院及其他法院體系所構成,戶原民國憲法要求所有司法人員保持政治中立,並要求司法人員超出黨派及不得參與政黨;戶原民國聯邦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並經議會同意後任命,任期為五年,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戶原民國憲法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並經議會同意後任命,任期為五年,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戶原民國憲法法院審理違憲案訴訟及政黨解散案審核,並擁有司法覆核權,而聯邦法院名義上掛名聯邦,實際上是由[[太平州大陸最高法院]]、[[蘇丹聯邦最高法院]]、[[南靖灣最高法院]]及[[柏辛芬最高法院]]等眾多最高法院構成,執掌各地區案件之最終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