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親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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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內容為「'''北海親王'''(英語:'''Prince of''',古北海語:),為希望帝國的藩王頭銜。自1853年,太祖皇帝施永真將三皇子北海郡王施明忠升階為親王後,此頭銜便開始存在。由於初代親王施明忠與希望帝國第一位女親王森山女親王施明淇為同母兄妹,於是便秉持著陰陽雙生原則,在森山宮不堅持嫡長男嗣繼承制時,堅持著歷代北海親王應為男嗣擔…」的新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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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親王'''(英語:'''Prince of''' | '''北海親王'''(英語:'''Prince of''' ),為希望帝國的藩王頭銜。自1853年,太祖皇帝[[施永真]]將三皇子北海郡王[[施明忠]]升階為親王後,此頭銜便開始存在。由於初代親王施明忠與希望帝國第一位女親王森山女親王[[施明淇]]為同母兄妹,於是便秉持著陰陽雙生原則,在森山宮不堅持嫡長男嗣繼承制時,堅持著歷代北海親王應為男嗣擔任。 | ||
== 歷代親王 == | == 歷代親王 == | ||
== | == 憲政職能 == | ||
根 | 根據[[希望帝國皇室典範|《2010皇室典範法案》]]及[[《北海縣基本法》]],親王為北海縣知事,絕大多數時候都必須依照首席大臣或議政局的建議來行使其職權。 | ||
親王作為縣知事的主要職能包括: | |||
頒發北海縣的榮譽頭銜、頭銜和其他榮譽; | |||
維護北海縣作為希望帝國神聖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領土完整; | |||
維護北海縣人民以及北海縣基本法; | |||
作為最高行政首長; | |||
負責推行議會通過的各項法律; | |||
全權領導議政局、各類諮詢機構和行政部門; | |||
任命包括首席大臣和各部部長在內的官員; | |||
作為主要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者,可以向議會提出立法議案; | |||
親自或以書面形式向立法人員說明自己的觀點 | |||
== 頭銜 == | == 頭銜 == | ||
親王或女親王被稱為殿下。 儘管只是正式使用,親王還擁有其他幾個世襲頭銜,其中一些偶爾會授予他的親戚或他們的配偶。現任親王的完整頭銜和風格,親王完整頭銜如下: | |||
最崇高,最偉大及傑出之施親王,北海宮的超品榮勳位親王,峽灣宮的正一品特勳位公爵,北海宮當主,北海縣知事,北海軍首席指揮官和榮譽勇士 | |||
在提到親王時,所有宮廷信函都使用大寫的代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