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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帝國君主」: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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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政職能==
== 憲政職能==
根據《希望帝國憲法》,皇帝為國家元首兼統治者,而效忠宣誓的對象為皇帝及其合法繼承人
根據《希望帝國憲法》,皇帝為國家元首兼統治者,其名義上掌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權力,但被明定應下放與相應的機關,而不由帝國皇帝親自執行


而由於在歷史傳統上,帝國皇帝一向總覽各項大權,故即使在現行憲法下,帝國皇帝的權力雖被限制,但仍對行政和立法機關有一定的影響力。但近年來,在多方要求下,彰德今上皇帝發布多項皇室御詔,明言帝國皇帝在國家一般情況下,不應對行政和立法機關作出任何影響,亦不應兼任任何行政和立法機關(除參議院外)的職務。
而由於在歷史傳統上,帝國皇帝一向總覽各項大權,故即使在現行憲法下,帝國皇帝的權力雖被限制,但仍對行政和立法機關有一定的影響力,例如可不按照帝國國會選舉結果或狀態任命首相,又或可否決已由帝國國會兩院已通過的法案。但近年來,在多方要求下,彰德今上皇帝發布多項皇室御詔,明言帝國皇帝在國家一般情況下,不應對行政和立法機關作出任何影響,亦不應兼任任何行政和立法機關(除參議院外)的職務。


而在現行憲法下,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執行一般根據傳統放至各閣員和公共機構手中不由皇親自執行。由此家的行為都以皇帝之名行(如皇室免),即使是一些由皇親自執行的行為如御座致辭和會開幕大典都是在其他地方決定的:
=== 任命首相 ===
帝國皇帝在有需要時負責任命新任首相,而帝國國會可以不按照帝國國會選舉結果或狀態而任命新帝國首相,而在帝國首相有隨意任命罷免任何閣員權力下,帝國皇帝實際上可藉命帝國首相來掌控帝國內閣,從而影響施政。


* 立法權由帝國皇帝會同帝國國會行使,帝國國會提供建議和許可。
但在根據彰德今上皇帝發佈的皇室御詔以及不成文的憲政傳統帝國皇帝通常任命在帝國國會兩院首相指名選舉勝出的議員為首相。此議員其後合前往會見帝國皇帝,並獲其任命後組成新內閣
* 行政權由皇帝陛下政府行使,包括各閣員如首相和內閣,並負責指揮協調軍隊、公務員團隊、外交官團隊和秘密情報局等。
* 司法權由司法機構行使,根據憲法和法規獨立於政府。
* 獨立於政府權力一般通過法規交予其他公共機構行使。
 
=== 任命首相 ===
帝在有需要時負責任命新任首相(根據傳統首相有權任意任命和罷免任何閣員,由此事實上組成並掌控內閣)。根據不成文的憲政傳統,皇帝通常任命獲得國會支持者為首相,此人一般在國會擁有多數席位的政黨或聯盟的領袖。候任首相私下會見皇帝,立刻正式就職,無需其他法令或舉措


在出現懸浮國會即無任何政黨或聯盟擁有多數席位時,皇帝將獲得擴大權力以任命最可能獲得多數支持的政客或自己為首相,但此人一般仍為國會多數政黨的黨魁
在出現無任何政黨或聯盟擁有多數席位時,帝國皇帝則可不按照帝國國會選舉結果或狀態而任命新帝國首相,或與各黨領袖會面,嘗試說服各黨組成聯合政府。一般而言,帝國皇帝不會在出現無任何政黨或聯盟擁有多數席位情況時立即自行任命新帝國首相,而是會與各黨領袖會面,在無果後才任命最可能獲得帝國國會多數支持的議員為首相。


=== 解散國會 ===
=== 解散帝國國會 ===
1950年皇帝的私人秘書匿名向《帝國報》投稿,描述了一憲政傳統:若一少數政府希望解散政府以提前大選由此鞏固其地位,皇帝有權在三種狀況下拒絕。理論上皇帝有權單方面罷免首相,但現今首相只有在選舉失敗、死亡或主動辭職時才能去職。
1950年皇帝的私人秘書匿名向《帝國報》投稿,描述了一憲政傳統:若一少數政府希望解散政府以提前大選由此鞏固其地位,皇帝有權在三種狀況下拒絕。理論上皇帝有權單方面罷免首相,但現今首相只有在選舉失敗、死亡或主動辭職時才能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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