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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帝國內閣」: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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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行: | 第50行: | ||
== 地位 == | == 地位 == | ||
[[希望帝國憲法]]第四章規定帝國內閣的地位如下: | [[希望帝國憲法]]第四章規定帝國內閣的地位如下: | ||
:(一)為希望帝國政府之最高行政權機關,由其首長希望帝國首相及其他國務大臣共同組織之。(第三十四條) | |||
:(二)同時對帝國國會及皇帝共同負責。(第三十四條) | |||
:(三)希望帝國首相為其最高領導,可全權任命國務大臣以組成帝國內閣,但半數以上之國務大臣必須由希望帝國國會兩院議員中選任,帝國首相亦可任意罷免國務大臣。(第三十六條) | |||
=== 當屆內閣成員 === | === 當屆內閣成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