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由行政區總理」: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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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自由行政區總理'''(又稱「'''香港總理'''」、「Chancellor」 ),是[[香港|香港自由行政區]]的政府首腦,在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此職位設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英屬香港時期的「香港總督」一職,有全民直選產生,並由中華民國院院長簽署任命。其領導的內閣擁有行政權,並由獨立的公共服務委員會管理公務員的聘用以及處分。總理從議員中選出內閣各司。
'''香港自由行政區總理'''(又稱「'''香港總理'''」、「Chief Minister」 ),是[[香港|香港自由行政區]]的政府首腦,在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此職位設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帝國聯邦[[香港邦]]時期的「香港總督」一職,有全民直選產生,並由香港都督以中華民國政府之名簽署任命。其領導的內閣擁有行政權,並由獨立的公共服務委員會管理公務員的聘用以及處分。總理從議員中選出內閣各司。


== 資格 ==
== 資格 ==
第31行: 第31行:
選舉程序由《總理選舉條例》(第569章)所規管。其中該條例第14條規定,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立刻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選舉程序由《總理選舉條例》(第569章)所規管。其中該條例第14條規定,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立刻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 是現任總理,並且是連續第二屆擔任此職位
* 是司法人員或訂明公職人員
* 是司法人員或訂明公職人員
*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被判定破產,而且並未根據該條例第30A或30B條獲解除破產;
*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被判定破產,而且並未根據該條例第30A或30B條獲解除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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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 ==
== 離職 ==
 
總理透過向都督遞交呈結束任期。這種情況可能發生在政黨在大選中失敗,不再得到立法局的信任後。這種情況也可能發生在任期中期如果他們因政治原因健康狀況不佳等其他原因被迫辭職如果總理在任期中辭職,所屬黨在立法局中佔多數,該黨會根據其規則選出新黨魁,都督會邀請這位新黨魁成為新總理。即將離任的總理將在看守內閣留任,直到該黨選出新黨魁。辭職後總理仍是立法局和行政局議員。此外,在以下情況下,總理/和其內閣司長亦可被彈劾
=== 職 ===
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52條,行政長官於以下情況必須辭職:
 
* 因嚴重疾病或其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局通過法案而解散立法局,重選立法局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總理仍拒絕簽署;
* 立法局拒絕通過財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局,重選的立法局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 center;"
! colspan="3" |總理解散立法會及辭職程序
|-
| colspan="2" |總理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發回重議
| rowspan="5" |立法局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
|-
| colspan="2"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div>
|-
| colspan="2" |立法局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
|-
| colspan="2"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div>
|-
| rowspan="5" |↓
|總理拒絕簽署公布原案
|-
| colspan="2"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div>
|-
| colspan="2" |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總理徵詢行政會議意見後可解散立法局
|-
| colspan="2"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div>
|-
|立法重選後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原案
| rowspan="3" |立法局重選後仍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
|-
| colspan="2"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div>
|-
| rowspan="3" |總理於一個月簽署並公布原案
|總理拒絕簽署公布原案
|-
| colspan="2"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div>
|-
| colspan="2" |'''總理必須辭職'''
|}


=== 彈劾 ===
=== 彈劾 ===
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73(9)條,立法局議員可以向[[香港自由行政區立法局|立法局]]動議彈劾案,報請[[中華民國行政院]]決定是否免職
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73(9)條,立法局議員可以向[[香港自由行政區立法局|立法局]]動議彈劾案,提請都督決定是否免職。如彈劾成功需在三個工作天內上報中華民國行政院。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總理彈劾程序
!總理彈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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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立法局四分之一全體議員的聯合動議,指控總理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但拒不辭職</div>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立法局四分之一全體議員的聯合動議,指控總理或和/內閣司長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但拒不辭職</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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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div>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div>
第117行: 第76行: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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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立法局可委託[[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以進行調查並向立法局提出報告</div>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立法局可委託[[香港首席法官|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以進行調查並向立法局提出報告</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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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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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行: 第88行: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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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立法局提出彈劾案,報請行政院決定</div>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立法局提出彈劾案,報請都督決定,如彈劾成功需在三個工作天內上報中華民國行政院</div>
|}
|}


== 福利及待遇 ==
== 福利及待遇 ==


* 總理獲得編配官邸[[香港禮賓府|禮賓府]]。
* 總理獲得編配官邸[[香港維多利亞公館|維多利亞公館]]。
* 總理獲得編配[[總理粉嶺別墅]],部份官方活動會於粉嶺別墅舉行。
* 總理獲得編配[[總理粉嶺別墅]],部份官方活動會於粉嶺別墅舉行。
* 總理的坐駕[[香港車輛登記號碼#無字母及數字|車牌]]以香港區徽代替。
* 總理的坐駕[[香港車輛登記號碼#無字母及數字|車牌]]以香港區徽代替。
* 總理年薪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務司司長|政務司司長]]的112%,總理年薪將調高至大約500萬港元(月薪約41萬港元)。
* 總理年薪為500萬港元(月薪約41萬港元)。
* 總理於[[香港自由行政區排名表]]排名第一。
* 總理於[[香港自由行政區排名表]]排名第一。
* 總理英文名稱前會加上「The Honourable」。
* 總理英文名稱前會加上「The Honour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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