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用戶
→政治
imported>Ericchiueric (→歷史) |
imported>Marcus A Ho (→政治) |
||
第128行: | 第128行: | ||
1997年香港市成立後,香港政治制度保持獨特,與英國及內地不同。憲制文件《香港市基本法》確保「港人治港」得到落實,法治和司法獨立不會受到干預。香港可以「香港」名義參與國際事務,包括世界貿易組織和奧林匹克運動會等。 | 1997年香港市成立後,香港政治制度保持獨特,與英國及內地不同。憲制文件《香港市基本法》確保「港人治港」得到落實,法治和司法獨立不會受到干預。香港可以「香港」名義參與國際事務,包括世界貿易組織和奧林匹克運動會等。 | ||
=== 簡介 === | |||
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實行的是一院議會制(內閣制)政府,為代議民主制單一制體系,分類上屬西敏制。 | |||
香港實行三權分立,香港市長由直接民選產生,為香港市代表,負責禮儀性工作,任期五年,可以連任一次。香港立法局議員也是選舉產生,任期五年,香港政務司為政府首腦,從立法局多數黨中產生,其領導的行政會議擁有行政權,並由獨立的公共服務委員會管理公務員的聘用以及處分。政務司從立法局議員中選出各司局長。 | |||
=== 香港市市長 === | |||
香港政治體制奉行英國的西敏制,因此市長雖然是香港市代表,但是只擁有象徵性的權力。市長由民選產生,總統任命,任期5年,在政務司的推薦下任命各司局長,以及啟動腐敗調查程序。但是市長在採取這些行動前必須首先諮詢行政會議的意見。 | |||
基本法明確規定,市長在動用任何權力之前必須首先諮詢該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會議召集人在市長無法行使職責時代理市長行使職責。在行政會議召集人也不能代理市長職責時,由立法局主席代理行使。 | |||
=== 立法局 === | |||
香港擁有一個一院制的立法局,其中大多數成員由平均5年一次的民主直接選舉產生。香港立法局與香港市市長構成了完整的香港立法機構。 | |||
立法局中的多數黨黨魁將獲市長任命為政務司,然後再由政務司推薦各司局長,經市長任命後組成行政會議與政府。政府對立法局負責,並接受立法局的監督與質詢。一屆立法局(以及政府)的任期最長為5年,但是政務司可決定提前解散議會,舉行大選。大選必須在立法局解散後的3個月內舉行。 | |||
立法局主席在議會首次召集開會後選舉產生,當市長和行政會議召集人均因故無法行使市長職責時,將由立法局主席代為行使職責。 | |||
=== 行政 === | === 行政 === | ||
香港市 | 香港市政務司是香港市政府首腦。行政會議為政府最高決策機關。 | ||
首任 | 首任政務司為立法局最大黨香港保守黨黨魁陳方安生女爵士,1997年獲中國總統和香港市市長任命為第一任政務司。2002年2月,香港保守黨在立法局大選勝出後,陳方安生連任獲委任為第二任政務司。 | ||
在2005年香港保守黨黨魁選舉中,曾蔭權爵士自動當選,任期至2007年6月,即第二屆所餘下的任期。2007年,曾蔭權連任。 | 在2005年香港保守黨黨魁選舉中,曾蔭權爵士自動當選,任期至2007年6月,即第二屆所餘下的任期。2007年,曾蔭權連任。 | ||
香港實施主要官員問責制。除 | 香港實施主要官員問責制。除政務司司長及立法局外,市政府由三層架構組成:第一層是司長,即財政副司長和律政副司長。雖然包括在問責制改革中,但律政司司長負責法律事務,根據香港行政機關習慣不屬於行政官員。兩司長均是政務司司長的首席顧問,負責制訂香港政府最主要的政策;第二層是決策局,負責制訂、統籌及檢討特訂範疇,如衛生、交通及保安等政策,和監督屬下執行部門;2007年7月1日起,決策局重新組織,加入發展局、創新及科技局及改組其他決策局,決策局總共增加至13個;第三層是部門,是政府政策的執行部門,大多以署或處為名。 | ||
== 行政會議 == | |||
行政會議成員由政務司司長從政府部門首長和社會賢達中選出,行政會議由政務司司長負責,設2名副總理,分別為財政副司長和律政副司長。行政會議召集人,相當於中國大陸的國務委員,出席行政會議會議,幫助政務司指導司局長,參議內政等事務,影響力猶大。 | |||
行政會議成員同時也是立法局議員,其中多名行政會議成員兼任多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