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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 大普盧斯亞帝國憲法(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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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帝國皇帝可參照帝國國會選舉之結果任命或罷免大普盧斯亞帝國首相,並任命由帝國首相組成的帝國內閣人選。 另帝國皇帝應根據帝國內閣的建議任命或罷免內閣閣員、文職、教會和軍職官員,而被免職的官員應否授予退休金,由下次帝國國會會議決定。在此期間,免職人員領取原薪的三分之二。另凡達到法定限制年齡的官員,無需經過法院裁決,均可免職。 另在非常情況下,帝國皇帝可以邀請帝國國民參加內閣會議,與帝國內閣正式成員一起共商國事,但不得邀請帝國國會議員參加上述帝國內閣會議。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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