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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原尼亞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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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憲法 === 戶原尼亞共和國建國後,政府認為應有臨時憲章或有等同效力之憲制文件,來規範政府運作及保障公民權利,故該國於建國同年之[[4月3日]]制定《[[文檔:戶原尼亞共和國臨時憲法|戶原尼亞共和國臨時憲法]]》,全文共四章20條,規範了有關基礎國家資訊、人民之權利、政府之組織及行政區劃,雖全法僅二十條,但該法律是戶原尼亞共和國的第一份憲制文件,施行時間達629天,才被新制訂之《戶原尼亞共和國憲法》取代。 臨時憲章規定了主權在民、政黨政治、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等事宜,並規定戶原尼亞共和國是一個共和制之國家,總統為國家之元首並得參與政黨等。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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