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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帝國國民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 帝國國民代表大會,以一院,構成之,下稱帝國國會。 第三十五條 帝國國會,由選舉產生的代表全體國民的議員組織之。帝國國會的議員定額由法律規定之。 第三十六條 帝國國會的議員及其選舉人的資格,由法律規定之。但不得因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份、門第、教育、財產或收入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第三十七條 凡一切法律,均須經帝國國會之協贊。 第三十八條 帝國國會議決政府所提出之法律案,並得各提出法律案。 第三十九條 凡經帝國國會所否決之法律案,在同會期內,不得再行提出。 第四十條 帝國國會關於法律或其他事件,得各具意見,建議於政府。但未經政府採納者,在同會期內,不得再行建議。 第四十一條 帝國國會議員的任期為四年。但在解散時,其任期在期滿前告終。 第四十二條 帝國國會常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四十三條 內閣得決定召集帝國國會的臨時會議。如經帝國國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內閣必須決定召集臨時會議。 第四十四條 帝國國會,以三個月爲會期。如有必要時,得以勅命延長之。 第四十五條 臨時緊急有必要時,應於常會之外,召集臨時會。臨時會之會期,依勅命定之。 第四十六條 帝國國會之開會,閉會,會期之延長及停會,同時行之。 第四十七條 帝國國會解散時,應以勅命,重新選舉議員,自解散之日起四十日以內,舉行帝國國會總選舉,並須在自選舉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召開帝國國會。 第四十八條 帝國國會非有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開議並議決。 第四十九條 帝國國會各自選任議長及其他工作人員。 第五十條 帝國國會各自製定有關會議、其他手續、內部紀律的規章制度,並得對破壞院內秩序的議員進行懲罰。但開除議員必須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議。 第五十一條 帝國國會之議事,以過半數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議長。 第五十二條 帝國國會的會議均為公開會議。但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議時,得舉行秘密會議,帝國國會保存會議記錄,除秘密會議記錄中認為應特別保密者外,均予公開發表,並須公布於眾。如有出席議員五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各議員的表決必須載入會議記錄。 第五十三條 帝國國會針對各案無法議決或達成共識時,應提請皇帝聖斷。 第五十四條 帝國國會得受臣民所呈之請願書。 第五十五條 帝國國會除本憲法及議院所載者外,得定整理內外部所必要之各種法規。 第五十六條 帝國國會之議員,於院內所發言之意見及表決,對於院外,不負責任,但議員自將其言論,以演說,刊行,筆記,或其他方法公布時,應依一般法律處分之。 第五十七條 除法律規定外,帝國國會議員在國會開會期間不受逮捕。開會期前被逮捕的議員,如帝國國會提出要求,必須在開會期間予以釋放。 第五十八條 首相及其他國務大臣,不論其是否在帝國國會保有議席,為就議案發言均得隨時出席帝國國會,另外在被要求出席答辯或作說明時,必須出席。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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