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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司法== 第七十條 最高法院為帝國最高司法機關,以皇帝之名行使司法權。 第七十一條 最高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七十二條 最高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七十三條 最高法院設最高法院大法官一人,最高法院法官若干名,掌理前條規定事項。 第七十四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七十五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第七十六條 司憲院為全國各級法院之首,而全國各級法院之設置及層級由高至低如下: (一)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二)各高等法院;各高等行政法院 (三)各地方法院;各地方行政法院 第七十七條 各級法院之組成及法官之任命及產生,另以法律定之。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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