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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財政== 第七十八條 處理國家財政的權限,必須根據帝國國會的決議行使之。 第七十九條 新課租稅,或變更現行租稅,必須有法律或法律規定之條件作依據。 第八十條 國家費用的支出,或國家負擔債務,必須根據帝國國會決議。 第八十一條 內閣編造每一會計年度的預算必須向帝國國會提出,經其審議通過。 第八十二條 為補充難以預見之預算不足,得根據帝國國會決議設置預備費,由內閣負責其支出,所有預備費之支出,內閣必須於事後取得帝國國會的承認。 第八十三條 皇室經費,依現在定額,每年由國庫支出之,除將來須增額者外,毋須經帝國國會之承認。 第八十四條 公款以及其他國家財產,不得為宗教組織或團體使用、提供方便和維持活動之用,也不得供不屬於公家的慈善、教育或博愛事業支出或利用。 第八十五條 國家的收支決算,每年均須由獨立之會計檢查院審查,內閣必須於下一年度將決算和此項審查報告一併向帝國國會提出。會計檢查院之組織及權限,由法律規定之。 第八十六條 內閣必須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將國家財政狀況向帝國國會及國民提出報告。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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