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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地方制度== 第九十二條 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及運營事項,根據地方自治之宗旨由法律規定之。 第九十三條 帝國之地方制度劃分由高至低如下: (一)都 ;府 ;直轄市;縣 (二)市 ;特別區(適用於都 / 府) (三)區(適用於市) (四)鎮 (五)鄉 第九十四條 都,府及直轄市劃分為特別區;直轄市劃分為市轄區;特別行政區及屬地之劃分,依其法律個別規定之。 第九十五條 都設都政府及都議會;府設府政府及府議會;直轄市設市政府及市議會;縣設縣政府及縣議會;特別行政區及屬地之政府組成依其法律個別規定之。 第九十六條 地方自治團體有管理財產、處理事務以及執行行政之權,得在法律範圍內制訂自治條例。 第九十七條 其他地方制度之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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