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都親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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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親王'''(英語:Prince of Shido,古四都語:Princeps Shido),前四都王國的國家元首頭銜,自弘朝年間四都被吞併之後,此頭銜便一直被棄用,直到1802年希望帝國皇帝迪克一世將這個頭銜賜與王子施明文,此後一直由[[四都施氏]]長子嫡孫所繼承,但由於四都施氏最後的血脈因愛滋病而死,因此[[施德賢|希望一世]]將此頭銜賜予[[施德昭|施德昭殿下]],施德昭殿下也因此成為 | '''四都親王'''(英語:Prince of Shido,古四都語:Princeps Shido),前四都王國的國家元首頭銜,自弘朝年間四都被吞併之後,此頭銜便一直被棄用,直到1802年希望帝國皇帝迪克一世將這個頭銜賜與王子施明文,此後一直由[[四都施氏]]長子嫡孫所繼承,但由於四都施氏最後的血脈因愛滋病而死,因此[[施德賢|希望一世]]將此頭銜賜予[[施德昭|施德昭殿下]],施德昭殿下也因此成為四都宮的新家主 | ||
== 親王的權力 == | == 親王的權力 == |
於 2021年6月17日 (四) 11:14 的修訂

四都親王(英語:Prince of Shido,古四都語:Princeps Shido),前四都王國的國家元首頭銜,自弘朝年間四都被吞併之後,此頭銜便一直被棄用,直到1802年希望帝國皇帝迪克一世將這個頭銜賜與王子施明文,此後一直由四都施氏長子嫡孫所繼承,但由於四都施氏最後的血脈因愛滋病而死,因此希望一世將此頭銜賜予施德昭殿下,施德昭殿下也因此成為四都宮的新家主
親王的權力
四都親王或王妃根據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力。他或她在外交關係中代表四都府,對憲法的任何修改,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都必須得到君主和國民議會的共同同意。
立法權在發起法律的親王或公主和對法律進行投票的國民議會之間分配。行政權由君主保留,君主對國民議會提出的所有立法擁有否決權。
政務大臣和四都議會直接向親王或公主負責四都的行政管理。
司法權也屬於親王。現行憲法規定,親子或公主在以他或她的名義伸張正義的法院和法庭中擁有完全的權力。
根據1962年憲法第16條,親子或公主可授予四都府的榮譽勳章、頭銜和其他榮譽。
2005年,《射手報》報導稱,四都子民對親王的忠誠是猛烈的;很少有人有對親王的負面評價。
頭銜
親王或公主被稱為殿下。 儘管只是正式使用,王子還擁有其他幾個世襲頭銜,其中一些偶爾會授予他的親戚或他們的配偶。現任親王的完整頭銜和風格,按等級排列如下:
四都親王
咸美頓公爵
蘭登侯爵
卡萊爾伯爵
拉曼男爵
群島之王
伊森海姆的領主
聖雷米領主
馬提尼翁公
大象勳章騎士
奶牛的幫手
金羊毛騎士
四都騎士團大師和首席騎士
在提到親王時,所有宮廷信函都使用大寫的代詞。
四都施氏的傳統是,當王子在四都時,會升起從他辦公室上方塔樓上的旗幟。 現任王子無論是否在場都會懸掛國旗,因為他希望將他的位置保密。
根據 1918 年《四都條約》中規定的條款,四都受到希望帝國的正式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