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原尼亞共和國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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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原民國將憲政機構分為7個分支,即[[戶原民國行政院|行政院]]、[[戶原民國議會|議會]]、[[戶原民國司法院|司法院]]、[[戶原民國監察院|監察院]]、[[戶原民國考試院|考試院]]、[[戶原民國國民大會|國民大會]]及[[聯邦國務委員會]],憲法中稱戶原民國是一個'''威爾主義'''及社會主義的民主國家,設有違憲審查機制;而戶原民國目前僅針對憲章修訂兩次,惟目前憲法中仍存有改進空間。
戶原民國將憲政機構分為7個分支,即[[戶原民國行政院|行政院]]、[[戶原民國議會|議會]]、[[戶原民國司法院|司法院]]、[[戶原民國監察院|監察院]]、[[戶原民國考試院|考試院]]、[[戶原民國國民大會|國民大會]]及[[聯邦國務委員會]],憲法中稱戶原民國是一個'''威爾主義'''及社會主義的民主國家,設有違憲審查機制;而戶原民國目前僅針對憲章修訂兩次,惟目前憲法中仍存有改進空間。


== 制憲歷史 ==
=== 臨時憲法 ===
戶原民國建國後,政府認為應有臨時憲章或有等同效力之憲制文件,來規範政府運作及保障公民權利,故該國於建國同年之[[4月3日]]制定《[[文檔:戶原民國臨時憲法|戶原民國臨時憲法]]》,全文共四章20條,規範了有關基礎國家資訊、人民之權利、政府之組織及行政區劃,雖全法僅二十條,但該法律是戶原民國的第一份憲制文件,施行時間達629天,才被新制訂之《戶原民國憲法》取代。


 
臨時憲章規定了主權在民、政黨政治、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等事宜,並規定戶原民國是一個共和制之國家,總統為國家之元首並得參與政黨等。
== 國民大會制定憲法 ==
{{戶原民國憲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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