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帝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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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帝國法律(英語:Law of Hinnia)以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精神為基礎,屬普通法體系,法律並未正式地被編纂成法典,但部分判決源自成文法,由立法機關發布。
非基於成文法上的判決被稱為普通法,是以過去的法院判決為依據。例如,謀殺是一種普通法罪行,而不是由希望帝國國會通過法律制定的。法院制定的普通法規則可以由議會通過成文法修改或廢除。國會制定的其他法律和希望帝國參與的國際條約是國家的最高法律。這些文件組成了地區法律的基礎,確定了各府與海外領地的法律權限。
總覽[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法律淵源[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希望帝國法律有四種來源,它們分別是成文法、普通法(包括案例法)、慣例、國際法及條約和權威著作。最重要的法律來源是國會制定的成文法。所有其他法律都歸國會制定的成文法管理並低於國會制定的成文法。任何法律不得與國會制定的成文法相牴觸。譬如地方議會通過與國會制定的成文法相衝突的法律,最高法院可判定該法無效。
特別地,一部法律並不會被判違憲而「自動」消失;它必須由一部後繼法進行刪除。很多地區法律在被判定違憲之後仍然留在法典中。但是按照「遵循先例原則」,一般下級法院不會引用違憲的法律,如果使用也會被最高法院撤銷判決。
帝國普通法[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希望帝國大量參考了英格蘭法律的普通法傳統。比如,希國法院承襲了「遵循先例」原則。一小部分重要的英國成文法被幾乎一字不差地被希國分別照搬。很多法律人士都會承認的是欺詐法和伊莉莎白第13號成文法這兩個例子。這些英國法律的現代希國版本仍然時常被現時的法律文書所引用。
早期的希望帝國案例仍然經常引用當時的英國案例,但這種引用在19世紀後期逐漸消失,因為慶寧法院建立了自己的原則來解決慶寧人的法律問題。今天,希國的絕大多數司法引用來源於國內案例。有時,法庭和案例書編輯會例外地引用英國的傑出法學家,比如威廉·布萊克斯通或丹寧勳爵的觀點,表達有關問題的第一印象。
語言文本[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希望帝國是唯一個以中文、英文和慶寧語制定法律的國家,可稱為「一法三語」。
19世紀何西擔任宰相期間,朝廷立法通過中文、英文和慶寧語享有同等法律地位,此後所有法律制訂,均用三種語言,三種語言享有同等法律地位,有同等效力。
地區法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希望帝國各府縣都擁有自己的法律和地區政府。它們保留制定除國會制定的成文法、帝國法律和國際條約規定之外的任何法律的全權。
幾乎所有的府縣都以英國普通法作為立法基礎,地區法例經常被視為普通法的簡單重述。法官可以自由解釋法典條文,除非他們的解釋被最高法院指名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