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戶原尼亞共和國臨時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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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原尼亞共和國臨時憲法
作者:趙子誠 施德賢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大會 戶原尼亞共和國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大會 制定
有效期:民安兩年
戶原尼亞共和國憲法

「茲為確保正式行憲前,國家之一切施政有所依據,及使全國人民認識法治的原則,本人特別召集國民大會之議員,廣納百川、集思廣益,由人民及議員的共同意志來撰寫此法,貫徹民主精神。」

第一章.總綱[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一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主權,依法屬於戶原尼亞共和國全體國民。

第二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是一個依法行政的社會民主主義共和制國家。

第三條

具有戶原尼亞共和國國籍者,依法是為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

第四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旗,依法為祖國國光旗。

第五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領土,未經議會決議,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章.人民之權[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六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任何國民,不分階級、種族、性別、宗教及黨派,一律平等。

第七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

第八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依法具有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

第九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依法具有集會結社、組織黨派之自由。

第十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依法須對國家效忠。

第十一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

第三章.政治[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十二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家元首,依法為總統,並設副總統一職。

第十三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政府之首腦,依法由總統任命,行議會同意。

第十四條

總統之任期,依法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民,依法有權組織政黨。

第十六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民,依法有權參與選舉。

第十七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地方自治團體劃分為左列:

(一)直轄市、道

(二)道轄市、道轄縣

(三)區(適用於直轄市或道轄市)、市、鎮及鄉

(四)村(適用於鎮及鄉)、里(適用於市及區)

第十八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在行使臨時憲法期間,一律需依法行政。

第四章.通則[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十九條

本憲法經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大會制定,任何戶原尼亞共和國之法律、命令等,在憲法正式頒布前,皆不得與本臨時憲法有所牴觸。

第二十條

本法實施之範圍,應包括戶原尼亞共和國之治權所及之處,以及各海外駐使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