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戶原尼亞共和國臨時憲法
「茲為確保正式行憲前,國家之一切施政有所依據,及使全國人民認識法治的原則,本人特別召集國民大會之議員,廣納百川、集思廣益,由人民及議員的共同意志來撰寫此法,貫徹民主精神。」
第一章.總綱[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一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主權,依法屬於戶原尼亞共和國全體國民。
第二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是一個依法行政的社會民主主義共和制國家。
第三條
具有戶原尼亞共和國國籍者,依法是為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
第四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旗,依法為祖國國光旗。
第五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領土,未經議會決議,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章.人民之權[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六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任何國民,不分階級、種族、性別、宗教及黨派,一律平等。
第七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
第八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依法具有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
第九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依法具有集會結社、組織黨派之自由。
第十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依法須對國家效忠。
第十一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
第三章.政治[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十二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家元首,依法為總統,並設副總統一職。
第十三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政府之首腦,依法由總統任命,行議會同意。
第十四條
總統之任期,依法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民,依法有權組織政黨。
第十六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民,依法有權參與選舉。
第十七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地方自治團體劃分為左列:
(一)直轄市、道
(二)道轄市、道轄縣
(三)區(適用於直轄市或道轄市)、市、鎮及鄉
(四)村(適用於鎮及鄉)、里(適用於市及區)
第十八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在行使臨時憲法期間,一律需依法行政。
第四章.通則[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十九條
本憲法經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大會制定,任何戶原尼亞共和國之法律、命令等,在憲法正式頒布前,皆不得與本臨時憲法有所牴觸。
第二十條
本法實施之範圍,應包括戶原尼亞共和國之治權所及之處,以及各海外駐使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