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都議會」: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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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帝國地區自治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帝國憲法》,及宣誓效忠希望帝國四都府。根據《議事規則》第1條,議員如未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的規定作宣誓,不得參與議會會議或表決。凡舉行換屆選舉後,以前已作宣誓的議員亦須再次宣誓。根據《議事規則》第12(1)條,議員須在每屆議會的首次會議上作宣誓。 | 《希望帝國地區自治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帝國憲法》,及宣誓效忠希望帝國四都府。根據《議事規則》第1條,議員如未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的規定作宣誓,不得參與議會會議或表決。凡舉行換屆選舉後,以前已作宣誓的議員亦須再次宣誓。根據《議事規則》第12(1)條,議員須在每屆議會的首次會議上作宣誓。 | ||
== 四都議會會議場地 == | == 四都議會會議場地 == | ||
[[四都議會大樓]] | [[四都議會大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