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帝國國會」: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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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程序 == | == 立法程序 == | ||
如 | 如衆議院與參議院在議案上出現分岐時,應召開[[希望帝國國會兩院聯合大會|兩院聯合大會]]以試圖解決分岐;而當未能成功解決,致使帝國衆議院與帝國參議院出現多次分歧時,帝國衆議院可提請君主裁決可或行使優越權<ref>但必須在議案至少連續兩次不獲兩院聯合大會通過時</ref>,而行使優越權後,帝國衆議院必須自行解散重選。 | ||
帝國國會兩院所通過的法案必須經帝國君主簽署,方可生效;君主可拒絕簽署某一法案,唯其必須在帝國國會兩院聯合大會上以親身到場或書面形式,向兩院詳細解釋原因,並由兩院投票是否接受。<!-- | 帝國國會兩院所通過的法案必須經帝國君主簽署,方可生效;君主可拒絕簽署某一法案,唯其必須在帝國國會兩院聯合大會上以親身到場或書面形式,向兩院詳細解釋原因,並由兩院投票是否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