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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亞森王國君主」:修訂間差異
→皇室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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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酌情權可在委任王國首相及首相提請解散王國議會的情況下行使,君主可以拒絕首相建議解散議會,或拒絕任命最大黨領袖擔任王國首相,唯歷任維亞森君主鮮少使用酌情權,大多是遵照議會的提議及首相的建議解散議會及任命首相。 | 根據憲法,酌情權可在委任王國首相及首相提請解散王國議會的情況下行使,君主可以拒絕首相建議解散議會,或拒絕任命最大黨領袖擔任王國首相,唯歷任維亞森君主鮮少使用酌情權,大多是遵照議會的提議及首相的建議解散議會及任命首相。 | ||
=== | === 君主特權 === | ||
維亞森王國君主有一系列的特殊權力,部分特殊職權是由不成文的傳統產生,而前述權力稱為君主特權,現君主之君主特權如左: | |||
*頒布教育敕令設立大學及一切高等教育機構; | |||
*以詔令頒授、收回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 | |||
*以詔令創設及頒授榮譽頭銜; | |||
*發行王國護照或撤回; | |||
*以詔令頒佈法律公佈和執行; | |||
*將外國國民驅逐出境; | |||
*君主稱呼及職銜之選擇;及 | |||
*以詔令成立政府機構等。 | |||
大多君主特權都會在會同首相的情況下執行,而護照之頒行及撤回多由君主委託外交主管機構行使,行使君主特權時大多無需通過王國議會的批准,也不須經王國議會之同意;而王國君主本也享有主動宣戰權,唯主動宣戰權在君主建議下改為被動宣戰權,是指在議會二分之一同意或首相提議,經君主行使酌情權後行使權力。 | |||
== 歷史 == | == 歷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