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用戶
→皇家特權
imported>DC 無編輯摘要 |
imported>DC (→皇家特權) |
||
第41行: | 第41行: | ||
但在根據彰德今上皇帝發佈的詔令,以及不成文的憲政傳統下,帝國皇帝通常只會在希望帝國首相的要求下解散帝國眾議院。而對於帝國國會兩院的要求,則會先與帝國首相和帝國內閣商討,再由帝國皇帝本人決定是否解散帝國眾議院重選。 | 但在根據彰德今上皇帝發佈的詔令,以及不成文的憲政傳統下,帝國皇帝通常只會在希望帝國首相的要求下解散帝國眾議院。而對於帝國國會兩院的要求,則會先與帝國首相和帝國內閣商討,再由帝國皇帝本人決定是否解散帝國眾議院重選。 | ||
=== | == 司法上的角色 == | ||
根據帝國憲法,帝國皇帝可以發布可代替法律的詔令 | 根據帝國憲法,皇帝有「司法源泉」(fount of justice)之稱。其本人不親自行司法權力,但司法裁決都以其名義進行。公訴的原告均為皇帝,而法庭的權力均來源於皇帝。普通法體系之下皇帝「不能犯錯」,由此無法以刑事犯罪為由起訴皇帝。《1900年官方法律程序法令》允許民事起訴皇帝的公共人格(即起訴政府),但無法起訴皇帝本人。皇帝亦有權特赦罪犯或減免刑罰。 | ||
=== 皇家特權 === | |||
根據帝國憲法,帝國皇帝有一系列的皇家特權可以行使,包括: | |||
*發布可代替法律的詔令; | |||
*任命和罷免帝國首相和帝國內閣閣員; | |||
*發行護照; | |||
*宣戰、講和、指揮軍隊、協商和簽署條約、同盟及國際協定; | |||
*召開和休止國會; | |||
*以詔令頒授、收回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及創設榮譽頭銜; | |||
*以詔令頒佈法律公佈和執行。 | |||
但在根據彰德今上皇帝發佈的詔令,以及不成文的憲政傳統下, | 但在根據彰德今上皇帝發佈的詔令,以及不成文的憲政傳統下,大部分特權只可以在帝國首相的建議下發佈。因此帝國皇帝每周會與帝國首相會面一次,帝國首相會匯報過往一周帝國內閣的決議和行動,而期間帝國皇帝可表達其觀點。 | ||
而行使皇家特權時大多無需通過帝國國會批准,亦無需被追認,但在根據彰德今上皇帝發佈的詔令,以及不成文的憲政傳統下,皇家特權應在三十天內被帝國國會追認行使。 | |||
而帝國國會通過的法令亦需要獲得帝國皇帝同意以詔令頒佈後才能生效。理論上皇帝可以同意或拒絕以詔令頒佈,但在根據彰德今上皇帝發佈的詔令,以及不成文的憲政傳統下,帝國皇帝不應拒絕以詔令頒佈由帝國國會兩院共同通過的法令。 | |||
==歷史== | ==歷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