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普盧斯亞帝國內閣」: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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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德語:Bundesregierung;普語:Auktimmiskan)為'''普盧斯亞'''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由[[大普盧斯亞帝國首相|帝國首相]]與各部部長等組成。自19世紀立憲以來斷斷續續延續至今。現任內閣為[[安德烈森內閣]]。
'''內閣'''(德語:'''Kabinett''';普語:'''Rikaūsnā''' )為'''普盧斯亞'''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由[[大普盧斯亞帝國首相|帝國首相]]與各部部長等組成。自19世紀立憲以來斷斷續續延續至今。現任內閣為[[安德烈森內閣]]。


== 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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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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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首相 ===
=== 國首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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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長 ===
=== 帝國副首相(可不設) ===
 
=== 大臣 ===
大臣由首相任命、並經皇帝認證。首相會發有具體職務的補職辭令給大臣(如外務大臣)。大臣須有一半以上從國會議員中選出。另外,首相可任意罷免大臣。大臣人數依法在'''24人以內'''。但若有必要,最多可增加六人至30人。
 
但根據內閣法附則2號,成立國際賽事推進本部時,可再增加一名大臣。
 
依據內閣法、國家行政組織法與其他法律,中央省廳首長並不要求由大臣出任(如金融廳長官、宮內廳長官、公正交易員會委員長等皆非大臣)。相反地,也有總務府特命擔當大臣、內閣擔當大臣等如同幕僚的閣僚以及無任所大臣。


=== 內閣組成流程 ===
=== 內閣組成流程 ===
內閣組織(組閣)依循以下流程。
內閣組織(組閣)依循以下流程。


# 國會推舉一名國會議員為國首相(首班指名)。
# 國會推舉一名國會議員為國首相(首班指名)。
# 國王任命為國首相(首相任命式)。
# 皇帝任命為國首相(首相任命式)。
# 國首相任命各部部長
# 國首相任命各部大臣
# 國王認證部長的任命(部長任命式)。內閣完成。
# 皇帝認證大臣的任命(部長任命式)。內閣完成。


== 組織 ==
==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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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1) ===
=== 府(1) ===


# 總務府  
# [[普盧斯亞總務府|總務府]]


=== 部(19) ===
=== 部(19) ===


# 內政部  
# [[普盧斯亞內政部|內政部]]
# 外務部  
# [[普盧斯亞外務部|外務部]]
# 司法部  
# [[普盧斯亞司法部|司法部]]
# 財務部  
# [[普盧斯亞財務部|財務部]]
# 國防部  
# [[普盧斯亞國防部|國防部]]
# 工務暨商業部  
# [[普盧斯亞工務暨商業部|工務暨商業部]]
# 第一產業部  
# [[普盧斯亞農業暨漁業部|農業暨漁業部]]
# 文化部  
# [[普盧斯亞文化部|文化部]]
# 教育部  
# [[普盧斯亞教育部|教育部]]
# 創新科技部  
# [[普盧斯亞創新科技部|創新科技部]]
# 海外領土部  
# [[普盧斯亞國土發展部|國發展]]
# 勞動部  
# [[普盧斯亞勞動部|勞動部]]
# 環境部  
# [[普盧斯亞環境部|環境部]]
# 國土運輸部  
# [[普盧斯亞國土運輸部|國土運輸部]]
# 衛生部  
# [[普盧斯亞衛生部|衛生部]]
# 家庭事務部  
# [[普盧斯亞家庭事務部|家庭事務部]]
# 詮敍部  
# [[普盧斯亞詮敍部|詮敍部]]
# 務部  
# [[普盧斯亞國土安全部|國土安全部]]
# 能源部  
# [[普盧斯亞能源發展部|能源發展部]]
 
=== 院(4) ===
 
# [[普盧斯亞考核院|考核院]]
# [[普盧斯亞皇室典儀院|皇室典儀院]]
# [[普盧斯亞審計院|審計院]]
# [[普盧斯亞監察院|監察院]]
 
== ==
 
* 一般行政事務
* 執行法律、總理國務
* 處理外交關係
* 簽訂條約(簽訂條約是內閣職務,但經國會承認才具有效力。條約承認為事前原則,事後無效。)
* 掌理官吏(公務員)相關事務
* 向國會提出預算案
* 制定政令
* 決定大赦、特赦、減刑、免刑、復權
* 建議和批准皇帝的國事行為 - 內閣負擔責任
* 提名最高裁判所長官
* 提出國會臨時會
* 要求參議院召開緊急集會
* 任命最高裁判所與下級法庭裁判官
* 預備費的支出
* 向國會提出結算報告
* 對國會進行財政報告
 
=== 內閣會議 ===
內閣依其職權進行'''閣議'''。閣議由首相主持,首相可在該場合決定內閣重要政策的基本方針或討論其他事項。另外,各大臣可向首相提出閣議。
 
內閣制度成立以來,閣議一直未做成議事錄,直到2014年4月1日才開始公布議事錄分資料。
 
首相依據閣議決定的方針,指揮監督行政各。主任大臣之間對權限有疑慮時,首相可在閣議裁定。


=== 院(3) ===
=== 提出法案 ===
國會通過的法案大半屬於閣法(內閣或政府提出之法案),相關省廳會設置準備室擬定法案。


# 考核院
== 歷代內閣的名稱 ==
# 王室典儀院
內閣制度成立後,內閣以首相名字稱為'''◯◯內閣'''(如安德烈森內閣、赫勒·托寧-施密特內閣)。若首相再任或連任時,內閣名稱前面再加上就任次數為'''第◯次◯◯內閣'''(如第二次瓦爾德馬·帕夫拉克內閣)。{{大普盧斯亞帝國}}
# 審計院
{{大普盧斯亞帝國}}
[[分類:普盧斯亞]]
[[分類:普盧斯亞]]

於 2024年6月9日 (日) 22:06 的最新修訂

普盧斯亞內閣常用標誌

內閣(德語:Kabinett;普語:Rikaūsnā )為普盧斯亞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由帝國首相與各部部長等組成。自19世紀立憲以來斷斷續續延續至今。現任內閣為安德烈森內閣

地位[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普盧斯亞內閣地位如下:

  • 為採取合議制的最高行政權機關,與國會(立法)、最高法院(司法)、最高檢察院(監察)並列為普盧斯亞憲法上的機關。
  • 內閣對國會集體負責。
  • 採內閣制。
  • 帝國首相為其政府首腦。
  • 帝國首相擁有部長任免權。
  • 可設帝國副首相(1998年起)

組成[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主條目:文檔: 大普盧斯亞帝國憲法

帝國首相[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主條目: 普盧斯亞首相普盧斯亞政府首腦列表

首相是國會議員經國會議決,再由皇帝任命的國家行政首長。

首相 生年(年齡) 內閣 期間、日數 政黨
68 安德烈森·海德里希Andreas Heydrich 1978年8月19日(46歲) 安德烈森內閣 2022年3月18日 - 現在

(1136日)

自由民主黨

帝國副首相(可不設)[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大臣[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大臣由首相任命、並經皇帝認證。首相會發有具體職務的補職辭令給大臣(如外務大臣)。大臣須有一半以上從國會議員中選出。另外,首相可任意罷免大臣。大臣人數依法在24人以內。但若有必要,最多可增加六人至30人。

但根據內閣法附則2號,成立國際賽事推進本部時,可再增加一名大臣。

依據內閣法、國家行政組織法與其他法律,中央省廳首長並不要求由大臣出任(如金融廳長官、宮內廳長官、公正交易員會委員長等皆非大臣)。相反地,也有總務府特命擔當大臣、內閣擔當大臣等如同幕僚的閣僚以及無任所大臣。

內閣組成流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內閣組織(組閣)依循以下流程。

  1. 國會推舉一名國會議員為帝國首相(首班指名)。
  2. 皇帝任命為帝國首相(首相任命式)。
  3. 帝國首相任命各部大臣。
  4. 皇帝認證大臣的任命(部長任命式)。內閣完成。

組織[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普盧斯亞內閣的組織如下:

府(1)[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 總務府

部(19)[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 內政部
  2. 外務部
  3. 司法部
  4. 財務部
  5. 國防部
  6. 工務暨商業部
  7. 農業暨漁業部
  8. 文化部
  9. 教育部
  10. 創新科技部
  11. 國土發展部
  12. 勞動部
  13. 環境部
  14. 國土運輸部
  15. 衛生部
  16. 家庭事務部
  17. 詮敍部
  18. 國土安全部
  19. 能源發展部

院(4)[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 考核院
  2. 皇室典儀院
  3. 審計院
  4. 監察院

職務[編輯 | 編輯原始碼]

  • 一般行政事務
  • 執行法律、總理國務
  • 處理外交關係
  • 簽訂條約(簽訂條約是內閣職務,但經國會承認才具有效力。條約承認為事前原則,事後無效。)
  • 掌理官吏(公務員)相關事務
  • 向國會提出預算案
  • 制定政令
  • 決定大赦、特赦、減刑、免刑、復權
  • 建議和批准皇帝的國事行為 - 內閣負擔責任
  • 提名最高裁判所長官
  • 提出國會臨時會
  • 要求參議院召開緊急集會
  • 任命最高裁判所與下級法庭裁判官
  • 預備費的支出
  • 向國會提出結算報告
  • 對國會進行財政報告

內閣會議[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內閣依其職權進行閣議。閣議由首相主持,首相可在該場合決定內閣重要政策的基本方針或討論其他事項。另外,各大臣可向首相提出閣議。

內閣制度成立以來,閣議一直未做成議事錄,直到2014年4月1日才開始公布議事錄部分資料。

首相依據閣議決定的方針,指揮監督行政各部。主任大臣之間對權限有疑慮時,首相可在閣議裁定。

提出法案[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國會通過的法案大半屬於閣法(內閣或政府提出之法案),相關省廳會設置準備室擬定法案。

歷代內閣的名稱[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內閣制度成立後,內閣以首相名字稱為◯◯內閣(如安德烈森內閣、赫勒·托寧-施密特內閣)。若首相再任或連任時,內閣名稱前面再加上就任次數為第◯次◯◯內閣(如第二次瓦爾德馬·帕夫拉克內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