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盧斯亞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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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盧斯亞稅收普盧斯亞政府最重要的收入來源,在1996年稅制改革後,普盧斯亞建立了一個兩級稅收制度—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

中央稅收[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直接稅[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利得稅[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薪俸稅[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物業稅[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資產增值稅[編輯 | 編輯原始碼]

間接稅[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消費稅[編輯 | 編輯原始碼]

關稅[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印花稅[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地方稅收[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地租[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為多數地方政府最重要的稅收,一般執行稅制分級制,按照售出土地面積來計算。

博彩稅[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一般向賭場供應商徵收其營業收入的25%,但在馬里恩堡邦内卻不予徵收,也使該邦,特別是埃爾布隆格市内的博彩業非常發達,成為「歐洲的拉斯維加斯」。

酒店房租稅[編輯 | 編輯原始碼]

除一些旅游勝地,如柏林、柯尼斯堡市外,一般旅客也需要徵收5%的酒店房租稅。

汽車登記稅[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全國稅制中稅率最高的一種稅,通常都會收100%的稅給予一手車,在一些正在執行「無車城市」的城市中,例如漢堡、不來梅等,其稅率更是高達250%。